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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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偷偷转移存款、把房产挂在亲戚名下,另一方就只能吃哑巴亏吗?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尤其是当一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另一方对家庭财产状况一无所知时,如何查清财产、如何认定隐匿转移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核心原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龙岩一位当事人在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突破了对方关于财产归属与债务的种种抗辩,最终多分得了房产份额,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当事人李某,龙岩市人,与丈夫王某某结婚十余年,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店铺,育有一子。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王某某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李某逐渐发现,王某某不仅对家庭开支越来越吝啬,还多次以“生意周转”为由向亲友借款,却从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更让李某不安的是,她隐约得知王某某在龙岩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证上写的却是王某某弟弟的名字。
2023年初,李某向王某某提出协议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王某某非但不同意,反而抢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可分,还声称自己在外欠有数十万元债务,要求李某共同承担。与此同时,王某某将店铺收入转入其母亲账户,并试图将登记在其弟弟名下的房产出售。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十几年为家庭付出,到头来却可能一无所有。
在朋友的推荐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初步沟通后,迅速对王某某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梳理,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登记在王某某弟弟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王某某所主张的数十万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王某某转移店铺收入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第一个焦点,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该房产的首付款和后续按揭贷款均从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支出,且购房时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他人名下,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出资和购买意图,仍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据此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某弟弟为第三人,要求确认房产的实际权属。
针对第二个焦点,律师对王某某主张的债务进行了逐笔核查,发现其中大部分借款没有转账记录,仅有借条,且出借人均为王某某的亲属。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王某某无法证明这些借款用于家庭,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针对第三个焦点,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王某某及其母亲的银行流水,发现王某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三个月内,分多次将店铺经营收入共计四十余万元转入其母亲账户,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律师主张,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对王某某少分或不分。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及其代理人辩称房产系其弟弟出资购买,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所借款项均用于店铺经营和家庭开支,李某应当共同偿还;转账给母亲的钱是偿还之前的借款。泽良律师逐一回应:首先,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王某某账户,其弟弟没有任何出资记录,所谓“弟弟出资”没有证据支持;其次,王某某主张的债务发生时间集中、出借人身份特殊,且没有任何款项进入家庭账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最后,王某某所称“偿还母亲借款”没有任何借条或转账凭证佐证,且发生在离婚诉讼前夕,转移财产意图明显。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某某弟弟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王某某,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主张的债务缺乏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王某某在离婚诉讼前转移店铺收入的行为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向王某某支付部分折价款;王某某转移的四十余万元中,李某分得百分之七十。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可能真的什么都拿不到。”李某在拿到判决书后感慨地说,“他们不仅帮我查清楚了财产,还让我在法庭上第一次觉得有人替我说话。”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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