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刘女士在多年前给自己购置了一份重疾险,期间一直按时缴纳保费,满心以为在面对疾病风险时能有所依靠。
保单↑
2023年6月7日,刘女士因发现宫颈病变13天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宫颈鳞状上皮内瘤变 Ⅱ 级累腺。
疾病诊断证明↑
这本就是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轻症保险金并豁免相关保费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
刘女士所患的宫颈上皮内肿瘤 Ⅱ 级不属于合同约定的 “特定轻度重疾”。合同中 “特定轻度重疾” 里 “原位癌” 的释义为恶性肿瘤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刘女士的《病理诊断报告书》未显示其所患疾病符合该定义,其确诊的疾病属于宫颈癌前病变而非原位癌,提交的其他材料也未表明所患疾病属于原位癌,不符合理赔条件。
03 委托泽良
疾病相关证据收集↑
庭审过程中,泽良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充分的证据支撑,有力地回应了保险公司的观点。他们向法庭详细阐述了保险合同中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公平合理原则,强调不能让格式条款成为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的工具。同时,结合刘女士的实际病情和司法鉴定结果,指出刘女士的疾病符合保险合同中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原位癌特征。最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刘女士的宫颈鳞状上皮内瘤变 Ⅱ 级累腺符合保险合同中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原位癌。
04 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80000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最终结果↑
刘女士最终成功获得了应有的保险赔偿和保费豁免,这不仅是对她经济上的补偿,更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在泽良律师的帮助下,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案件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案亲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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