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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子宫内膜癌,保险以“超适应症”少赔,泽良迅速调解获赔25万余元!
2025-10-28      341     

01    案件背景


2021年,投保人W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旨在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健康风险提供保障。

2023年4月,W女士被确诊为晚期子宫内膜癌,需长期接受靶向药物治疗。

因治疗药物价格高昂,截至起诉前,她已自费支付8万余元,且医生预估后续仍需约8万元费用。然而,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遇了意料之外的阻碍。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以“超适应症用药”为由拒赔,声称W女士使用的靶向药物说明书未明确标注适用于子宫内膜癌治疗,因此不在理赔范围内。

尽管W女士解释称,用药是因其所在医院药品短缺,经主治医师建议外购,且该药物在国际权威的NCCN指南中被推荐用于子宫内膜癌治疗,但保险公司仍坚持“严格依据药品说明书”的审核标准,并于2023年6月正式出具《拒赔通知书》。这一决定不仅让W女士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更对其治疗信心造成严重打击。


03    委托泽良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W女士一度陷入焦虑与无助——每月数万元的治疗费已耗尽家庭积蓄,而停药则意味着病情可能恶化。经朋友推荐,她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律师分析案情后指出:

首先,保险合同未对“超适应症”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违背了《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片面依赖药品说明书而忽视临床诊疗规范和患者生存权益,显失公平;

此外,保单附件明确载明了就诊医院及药品目录,W女士的治疗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泽良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机械适用条款的行为已严重背离健康保险的保障初衷。


04    最终结果

泽良律师通过梳理医学证据链、援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23条关于“合理必要医疗”的规定,结合NCCN国际指南的权威建议,向法院证明了W女士用药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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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且临床诊疗规范与药品说明书存在合理差异时,应以保障患者生命健康为优先考量,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25万余元保险金。


本案不仅为W女士解除了经济危机,更让她能安心接受后续治疗,重燃战胜病魔的希望,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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