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1
409 01 案件背景
2023年,L女士为其未满7岁的孩子(投保人L)投保了一份重疾险。
2024年2月,投保人L被确诊罹患颅咽管瘤并接受手术治疗。L女士第一时间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则以“该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以及不属于脑部肿瘤”为由,对100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予以拒赔。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条款中“脑恶性肿瘤需符合ICD-10分类标准”的规定,主张颅咽管瘤为良性肿瘤,拒绝支付100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发送书面拒赔通知书、拒绝协商等方式维持原结论,L女士面对拒赔的结论陷入迷茫。
03 委托泽良
这笔特定疾病保险金对生病的孩子而言,非常重要:孩子术后康复需持续投入,保险公司拒赔直接影响治疗选择。经多方咨询,她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
泽良律师研究发现:
国家卫健委《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诊疗规范》早已明确将颅咽管瘤纳入儿童恶性肿瘤管理范畴,泽良律师主张通行医学共识及国卫委发布诊疗规范均明确颅咽管瘤系具有“恶性临床表现”的生物学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机械套用ICD-10分类属于“限缩解释”,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对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对于儿童重疾的认识,应优先适用专科医学共识。
这一观点成为推翻拒赔结论的关键突破点。
04 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泽良律师的论证逻辑,认定颅咽管瘤属于儿童恶性肿瘤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00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在二审中,泽良律师沉着冷静应诉,坚定立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泽良律师以精细化条款解读与跨学科医学论证打破行业惯性,为每一位客户筑起对抗不公理赔的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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