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4
577 01 案件背景
2021年7月,某公司为其员工Z先生投保团体重疾险,保额为20万元。
此后,公司连续三年为Z先生续保同一险种,均未要求Z先生进行健康告知。2022年7月,Z先生体检时首次发现肺部结节,后确诊为肺癌。2024年3月,Z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却遭到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此时,距离首份保单生效已超两年。
02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Z先生虽于2023年首次确诊肺癌,但肺结节系在2022年就检查得出,属于2023年保单生效前的既往症状。
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条款中“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规定,拒绝赔付。此外,保险公司强调,在2023年度保单投保时,并未告知Z先生检查得出的肺结节,属于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并导致其保险事故发生,进而认定拒赔理由成立。
03 委托泽良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Z先生陷入困境:医疗费用压力骤增,而保险金赔付悬而未决直接影响其后续治疗计划。经多方咨询后,Z先生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泽良律师分析发现,保险公司拒赔存在明显漏洞:
其一,团体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主动就员工健康状况进行询问,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其二,案涉保险为连续投保,系连续的保障期间,该肺结节并非在首次投保前就已检查得出,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既往症范畴;
其三,首份保单生效至理赔申请时已超过两年,依法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拒赔缺乏法律依据。
04 最终结果
泽良律师从合同连续性、保险人法定义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效力等角度提出有力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判定保险公司需全额支付20万元重疾保险金。理赔成功不仅缓解了Z先生的经济压力,更坚定其积极治疗的信心。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和温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用扎实的法律行动践行“只为投保人/受益人维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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