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4
6 一、理赔争议:西藏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身故,意外险该不该赔?
客户周先生前往西藏旅游,次日出现头痛、呼吸困难,随后发展为高原肺水肿,送医抢救无效身故。医院死亡诊断为“急性高原病(高原肺水肿)”。
家属持有周先生投保的80万元意外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高原反应属于自身身体对低氧环境的生理反应,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二、泽良破局:以“环境外因”和“突发性”为核心论点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高原反应属疾病”的行业通说所困,而是从法医病理学和近因原则入手。
核心论点:高原反应的根本致害因素是“外来的低氧环境”。
我们向法庭阐明:意外伤害险的“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周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高原暴露——一种明确的外部环境因素(海拔升高导致大气氧分压下降)。这与心源性猝死等内在疾病有本质区别:离开高原环境,高原反应不会发生;进入高原环境,任何人都有风险,与个体健康状况无必然关联。
区分“高原反应”与“基础疾病”。
我们邀请高原医学专家及法医病理学家出具意见:急性高原病(包括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的病理生理机制是低氧血症引发的毛细血管渗漏,而非感染、免疫或代谢性内在疾病。在法医学上,高原暴露被视为一种环境性伤害,类似于冻伤、中暑、潜水病。这些均被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为意外伤害。
引用司法判例趋势。
我们提交了近年来多地法院支持“高原反应属意外”的生效判决,并指出:随着高原旅游普及,越来越多的裁判观点认为,高原暴露的“外来性”和“突发性”特征明显,符合意外伤害的法定定义。保险公司“一刀切”拒赔,不符合近因原则。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低氧环境为外来致害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原反应的诱因是明确的外部环境——高海拔导致的低氧。被保险人进入高原属于自愿行为,但高原反应的发生及其严重后果,超出了其正常预期范围,符合“突发性”和“非本意性”。死亡近因是环境因素,而非内在疾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8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高原反应,不是“体质不好”,而是“环境伤害”。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运用近因原则和环境医学证据,为客户打破“高原不赔”的行业惯例,让意外险在真正意外发生时兑现承诺。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