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455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带病投保”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理由。当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有就诊记录,保险公司便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究竟是合理的风险控制,还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本案中,河南郑州的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罹患肺癌后,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助力李某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河南郑州的一名普通工人,2023年5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并未详细询问其健康状况,李某也自认为身体无恙。然而,2023年12月,李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就医,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病,李某想起自己购买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前往医院就诊,记录显示其有咳嗽、胸闷等症状。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属于“带病投保”,遂作出拒赔决定,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李某感到万分委屈。他回忆说,投保时销售人员并未询问其近期就诊情况,自己只是按照要求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问卷中并未提及需要报告当天的就诊记录。他更无法理解的是,自己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肺癌,为何会被认定为“带病投保”?
在朋友的推荐下,李某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足以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询问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从三个关键点入手突破:
第一,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询问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仅在询问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并未提及“投保当天就诊”这一具体情形,李某未主动告知并非违反义务。
第二,李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肺癌,其咳嗽、胸闷等症状也并非其主观上认为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在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时,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而李某的情况并不满足这一条件。
第三,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关于“带病投保”免责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该义务。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材料,包括健康告知问卷、保险合同、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询问。同时,律师还调取了李某投保前后的医疗记录,证明其在投保时并未确诊肺癌,且其症状并非其主观认知中的重大疾病。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以“投保当天就诊记录”作为核心抗辩点,并可能主张李某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李某的证人证言和医疗专家的意见,以证明李某的病情发展具有隐匿性,其投保时不可能预知。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未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称李某投保当天就诊,属于故意隐瞒;律师则指出,投保当天就诊并不等同于“带病投保”,且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投保当天就诊”事项进行明确询问,且李某在投保时并不知晓自身患有肺癌,其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李某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拿到理赔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愿意听我把所有细节讲清楚,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但保险公司也需依法履行询问义务。若遭遇不合理拒赔,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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