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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雇主责任险猝死被保司以「非意外」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攻破免责条款,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08-19      399     

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纠纷中,最常遇到的争议莫过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发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保险条款的释义、近因原则的适用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保险拒赔纠纷中的典型难题。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猝死案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且免责条款须经明确说明才发生效力。本案中,厦门某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去世,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条款和证据,成功突破拒赔理由,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是厦门某企业的车间工人,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中包含猝死责任条款。2024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在车间工作时突然晕倒,送医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事故发生后,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王某某的家属难以接受这一结果。他们认为,王某某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且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理应赔付。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家属感到无助和愤怒:“人是在厂里走的,保险也买了,为什么赔不了?”在多方求助无果后,他们经人介绍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关键突破点有三:


第一,发现保险合同中的猝死责任条款并未明确排除“非工作时间”情形,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对该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根据近因原则,王某某的猝死与其工作期间的劳动强度和精神压力存在直接关联,工作状态是导致其发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条款理解存在歧义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的工作排班记录、考勤记录、车间监控录像、医院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等关键证据,同时固定了企业关于王某某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以“非意外”“非工作原因”等理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论证心源性猝死与工作劳累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援引相关司法案例支持近因原则的适用。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100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且王某某的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我方律师则指出,保险合同中的猝死责任条款并未限定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生效。同时,根据近因原则,工作期间的高度紧张和劳累是诱发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生效,王某某的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的家属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根本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谢谢你们帮我们讨回了公道。”


如果您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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