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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重疾险肺癌投保前检查异常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带病投保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08-19      380     

投保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身体状况,却仍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这样的情况在重疾险理赔中并不少见。当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作为拒赔理由时,被保险人是否就只能接受?答案是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审慎核保义务、疾病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法律审查的重点。在吉林省吉林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罹患肺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其投保前存在检查异常为由拒绝赔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带病投保”抗辩,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是吉林市的一位普通市民。2022年初,在朋友的推荐下,她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仅简单询问了几个问题,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详细询问和记录。王某某如实回答了销售人员的提问,并在其指导下完成了投保流程。当时,她并不知道自己体内已经潜伏着健康隐患。


2022年11月,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这个消息对全家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在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的同时,高额的治疗费用也接踵而至。王某某想起自己购买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于2023年1月作出了拒赔决定。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两个月,曾因身体不适在某医院做过一次CT检查,报告显示肺部存在小结节。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检查结果,属于“带病投保”,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赔付,并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


面对这样的拒赔理由,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回忆,投保时销售人员根本没有询问她近期是否做过检查,更没有逐项核对健康告知条款。她认为,自己已经如实回答了所有被问到的问题,保险公司怎么能以她不知道的“既往症”来拒赔呢?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当初销售时承诺“得了大病就能赔”,如今真到了理赔时,却百般推脱。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某找到了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告知其自身亦不知情的检查异常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拒赔?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仔细审查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问卷,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存在重大瑕疵。保险销售人员未对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更未就“是否做过相关检查”等关键问题进行明确提示,导致王某某无法准确理解告知义务的范围和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其次,律师重点论证了“重大过失”与“故意”的区别。王某某对肺小结节的存在并不知情,其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隐瞒,至多属于一般过失。而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某的肺癌与肺小结节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有明确医学定论,保险公司单凭检查报告就认定“严重影响”,缺乏充分依据。


在证据方面,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病理报告等医疗材料,以证明其确诊情况。同时,律师向保险公司调取了投保时的电话回访录音和投保流程记录,发现回访录音中,工作人员仅确认了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并未就健康告知内容进行再次确认。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存在疏漏,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援引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近因原则和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意见,并检索了吉林省内类似案件的判例,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告知投保前的检查异常,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应予解除。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未尽到询问和提示义务,不能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为由拒赔;第二,王某某对检查结果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意图;第三,现有医学证据不足以证明肺小结节与肺癌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经过多轮沟通和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对王某某进行了充分、明确的询问,王某某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存在过错,未能发现投保人的异常检查记录,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激动得热泪盈眶。她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解决了我的治疗费用,更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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