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60 在重疾险理赔中,最常遇到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当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有就诊记录,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此为由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然而,这样的拒赔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投保人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本案中,上海的李某因罹患肺癌,在投保重疾险后不幸确诊,却因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被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突破“带病投保”抗辩,最终助力李某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上海某企业员工,2023年5月通过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李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健康告知,并未提及任何异常。然而,投保后不久,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材料时,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有过一次就诊记录,虽然该次就诊与肺癌并无直接关联,但保险公司仍以此为由,认定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属于“带病投保”,遂作出拒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解释称,投保当天的那次就诊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与肺癌毫无关系,而且自己当时确实不知道已患肺癌。但保险公司坚持拒赔,李某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投保时的就诊记录是否足以证明其“带病投保”,以及该次就诊与所患肺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案件分析中,泽良律师发现了多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明知自身患有肺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本案中,李某投保时的就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与肺癌无直接关联,且李某主观上并无隐瞒的故意。
第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次就诊记录与本次理赔的肺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与承保风险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投保后的确诊肺癌,与投保前的感冒就诊并无关联,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第三,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泽良律师发现,李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健康告知条款进行详细解释,也未对“带病投保”的定义和后果进行明确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某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
1. 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书及投保单,证明李某已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告知;
2. 投保当天就诊的病历和诊断证明,证明该次就诊与肺癌无关;
3. 确诊肺癌的医院诊断报告和病理检查报告,证明肺癌的发生时间;
4. 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明确其拒赔理由。
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带病投保”的主张,并可能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抗辩。为此,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当天有就诊记录,却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属于故意隐瞒,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泽良律师则指出,该次就诊仅为普通感冒,与肺癌无关,且李某在投保时并不知晓自己患有肺癌,不存在故意隐瞒。同时,泽良律师还强调,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次就诊记录对承保决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知晓自身患有肺癌,且该次就诊记录与肺癌无直接关联,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收到判决后,李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非常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同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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