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89 医疗险理赔中,最让投保人无奈的,莫过于生病住院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一纸拒赔。明明每年按时缴纳保费,真到需要保障时却被告知“不赔”,这样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法律保护投保人的合法保险权益,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合法的证据之上。在上海,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一起医疗险理赔纠纷——因“既往症”被拒赔,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病史争议,助力获赔六十二万元。
王某某是上海一家外贸公司的普通职员,年过四十,生活规律。2023年初,经朋友推荐,她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险,年缴保费数千元,保额充足。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仅通过线上问卷询问了健康状况,王某某如实勾选了“无重大疾病史”,顺利承保。
2023年秋季,王某某因持续腹痛、消瘦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结肠恶性肿瘤,需要立即住院手术并接受长期化疗。所幸医疗险能覆盖大部分治疗费用,王某某在治疗间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期待保险金能缓解经济压力。
然而,等待她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经调查,王某某在投保前两年内曾因“慢性胃炎”就诊,属于“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拒绝赔付本次住院医疗费用,并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
面对拒赔,王某某既委屈又焦虑。她认为,自己确实曾因轻微胃部不适看过门诊,但从未被诊断为恶性肿瘤相关疾病,更不知道这与“既往症”有何关联。“我每年都按时交保费,生病了却一分钱都不赔,还要解除合同,这太不公平了。”王某某说。
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详细听取了她的陈述,并审阅了全部投保材料与拒赔通知书,初步判断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前的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足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保险公司所引用的“既往症”条款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投保流程为线上操作,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既往症”的具体含义、范围及法律后果向王某某作出明确说明。其二,王某某投保前的“慢性胃炎”门诊记录与本次确诊的“结肠恶性肿瘤”在医学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同一疾病或并发症,保险公司简单以“既往症”概括拒赔,属于对条款的扩大解释。其三,王某某投保时均按线上问卷的询问事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未就“既往症”等专业概念进行主动询问,不能将未主动告知的责任归咎于投保人。
证据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整理了历次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记录及病理诊断证明,并申请调取了投保时的完整线上投保流程截图与健康告知问卷后台数据,用以证明投保人已尽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委托医学专家出具咨询意见,论证“慢性胃炎”与“结肠恶性肿瘤”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及“既往症免责”作为主要抗辩理由,并可能申请调取王某某更早期的就诊记录。为此,律师提前梳理了王某某近五年的全部就医记录,确保无任何隐瞒,从源头杜绝对方“翻旧账”的空间。
在证据准备充分的基础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交锋激烈。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前有门诊就诊记录却未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且本次疾病与既往病史同属消化系统,应适用“既往症”免责条款。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时已就“既往症”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第二,医学专家意见已明确两者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三,王某某已按问卷询问如实回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某某不产生效力;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疾病属于条款约定的“既往症”范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共计六十二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她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愿意听我把所有细节讲清楚,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障。”
如您也正面临医疗险或其他保险被拒赔的困扰,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以专业力量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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