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59 在工伤维权案件中,最让人揪心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却因为劳动关系模糊、证据不足,被挡在工伤认定的大门之外”。这样的争议,每天都在发生。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因缺乏书面合同、工资发放不规范等原因,在工伤认定环节屡屡受阻。今天,我们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发生在福建的建筑工人工伤认定难案件,泽良律所如何突破重重障碍,助力当事人成功获赔。
2024年初,在福建某建筑工地,木工赵某某在拆除模板时,因脚手架突然松动,从高处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数月,花费巨大。然而,当他的家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时,却遭到了冷遇。用人单位声称,赵某某是包工头临时雇佣的,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赵某某的家属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甚至被拒之门外,维权之路一度陷入僵局。
赵某某是福建本地人,在建筑行业打拼多年,一直靠打零工为生。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来到工地,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工资也是按日结算,由包工头现金发放。受伤后,他不仅无法工作,还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陷入困境。面对用人单位的推诿,赵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明明是在工地上受的伤,怎么就成了‘临时工’,没人管了呢?”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某的家属在网上看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案例,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热线。泽良律所的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能够证明赵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就有望突破。于是,泽良律所迅速介入,组建专案小组,协助赵某某开展维权。
法律分析方面,泽良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赵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在工地上从事的木工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接受工地的日常管理,工资虽由包工头发放,但实际用工主体仍为建筑公司。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赵某某及其家属系统收集证据,包括:工地出入证、工作服照片、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与包工头及工地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同时,律师还协助赵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并准备了详细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果然提出异议,否认劳动关系。泽良律师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链。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确认赵某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赵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在工伤赔偿协商阶段,用人单位仍试图降低赔偿标准,仅愿意支付部分医疗费。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核算了赵某某应得的各项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四十余万元。面对用人单位的消极态度,泽良律师果断启动劳动仲裁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仲裁庭经审理,支持了赵某某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最终,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赵某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如果没有泽良律师的帮助,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赵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说。这起案件,不仅为赵某某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更让他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泽良律所的专业与坚持,让每一位劳动者在受伤时,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力量。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工伤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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