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49 在工伤赔偿纠纷中,最让劳动者感到无力的,往往不是身体的伤痛,而是用人单位以“没有劳动合同”“属于临时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理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当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工伤认定的前置障碍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本文通过一起发生在广州的真实案例,为您解析工伤维权的关键路径。
本案中,广州某企业的职工周某某在工作期间因机器故障受伤,单位却以“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泽良律所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进而推动工伤认定,最终助力周某某获赔七十五万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周某某是广州某企业的车间工人,2023年3月入职,但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7月的一天,周某某在操作机器时,设备突发故障,导致其右手被卷入,造成右手多处骨折、神经损伤,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十万元。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多次与单位沟通,要求申报工伤并支付医疗费,但单位均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甚至否认周某某是其员工,声称周某某是“临时帮忙”的。周某某无奈之下,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而被要求补正材料。
面对单位的冷漠与推诿,周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在这干了几个月,每天按时上下班,怎么就不是他们的员工了?现在受伤了,他们却不管不顾。”在朋友的推荐下,周某某找到了泽良律所。
泽良律所的工伤律师团队接待了周某某,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某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直接决定了工伤认定能否启动,进而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针对这一争议,泽良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通过收集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周某某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指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最后,预判单位可能以“劳务关系”抗辩,提前准备了反驳意见,强调周某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单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在泽良律师的指导下,周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庭上,单位仍坚持“劳务关系”的主张,但泽良律师出示了周某某的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指出单位曾为周某某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仲裁庭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裁决确认周某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泽良律师继续代理,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确认后,泽良律师立即协助周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并顺利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周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在工伤待遇赔偿阶段,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核算了周某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总额达七十五万元。
面对单位仍不愿赔偿的态度,泽良律师一方面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面积极与单位沟通,指出其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由其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且若进入诉讼程序,单位还将面临额外的诉讼成本。在仲裁开庭前,单位终于同意调解,一次性支付周某某七十五万元赔偿款,并承担了本案的仲裁费用。
周某某收到赔偿款后,感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安慰我,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工伤纠纷,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温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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