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55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是许多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的法律困惑。我国法律允许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分别主张权利,但实践中如何操作、如何避免重复赔偿、如何协调不同程序,往往成为维权的难点。本案中,绍兴的赵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后,又面临肇事方赔偿与工伤待遇的衔接问题,最终在泽良律所的专业代理下,成功获赔六十余万元,实现了权益的最大化。
赵某某是绍兴市某机械加工企业的操作工,2023年3月的一天早晨,他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前往工厂上班。在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闯红灯的小轿车突然冲出,赵某某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当场昏迷。肇事司机张某甲下车查看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赵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处骨折、颅脑损伤,经手术治疗后,仍需长期康复。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赵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已高达二十余万元,肇事方虽垫付了部分费用,但远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赵某某的家属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和后续康复费用,一筹莫展。更令他们焦虑的是,赵某某所在的企业虽然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但企业人事部门却表示,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只能选一个,让赵某某先找肇事方索赔,否则企业不配合申报工伤。赵某某的家属感到十分无助,他们不明白,明明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为什么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律所的工伤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明确告知他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能重复受偿。因此,赵某某完全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
泽良律所迅速介入,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工伤律师团队负责此案。律师首先指导赵某某家属收集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清单、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同时,律师协助赵某某向企业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企业起初并不配合,认为赵某某已获得肇事方赔偿,不应再申请工伤。但泽良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向企业阐明其法定义务,并告知若不配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人社部门依法认定赵某某的受伤为工伤。
随后,赵某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在此期间,泽良律师同步启动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肇事方保险公司提出,赵某某已获得工伤赔偿,应扣除重复项目。泽良律师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主张除医疗费外,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均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可以同时获得。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赵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四十二万元。
交通事故赔偿到位后,赵某某又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企业辩称,赵某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要求工伤赔偿。泽良律师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医疗费外,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仲裁委最终支持了赵某某的请求,裁决企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二十余万元。
案件历经近一年,赵某某最终累计获得赔偿六十余万元,不仅解决了医疗费用问题,还为其后续康复和生活提供了保障。赵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的帮助,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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