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74 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与平台或其合作企业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当骑手在配送途中受伤,企业往往以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协议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让许多劳动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法律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基于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在绍兴,外卖骑手周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司却以一份《配送承揽协议》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泽良律所介入后,突破承揽协议的表象抗辩,最终助力周某某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获赔十五万余元。
周某某是绍兴市的一名全职外卖骑手。2024年初,他在某外卖平台合作的一家本地配送公司办理入职,负责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接单配送。入职时,公司让他签署了一份《配送承揽协议》,协议中写明双方为“承揽关系”,周某某当时并未细看,只以为是入职流程的一部分。
入职后,周某某的日常工作完全受公司管理:每天需要通过APP进行人脸识别打卡考勤,接单、配送路线均受平台系统调度,配送时必须统一穿着公司制服、使用公司提供的餐箱,请假需提前向站长申请并获批准。公司按月根据他的接单量和配送完成情况发放报酬。
2024年3月的一个雨天,周某某在配送途中,因路面湿滑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腿胫腓骨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和康复。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的家属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司,希望公司能协助处理工伤认定和赔偿事宜。
然而,公司的回复让周某某一家心寒。公司负责人表示,周某某入职时签署的是《配送承揽协议》,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申报工伤,也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甚至停发了周某某的工资,并开始以“未完成配送任务”为由,试图扣减其此前未结的报酬。
面对公司的推诿,周某某既委屈又无助。他觉得自己每天都在为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怎么出了事就变成了“合作方”?但苦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又签了那份承揽协议,他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维权。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某的家人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工伤维权方面有丰富经验,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进行了咨询。
泽良律所的专业律师在详细了解周某某的情况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周某某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公司以《配送承揽协议》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律师展开了深入的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突破点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从属性”,而非合同名称。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周某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服从调度安排、穿着统一制服,按月领取报酬,其从事的配送业务是公司经营的核心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所谓《配送承揽协议》,不过是公司为规避用工责任而设置的形式要件,不能掩盖真实的用工关系。
第二,协议性质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虽然周某某签署了承揽协议,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进度,自担经营风险。而周某某不仅使用公司提供的平台和设备,还接受严格的考勤和调度管理,其劳动过程完全嵌入公司的组织体系,不具备承揽关系的独立性。
第三,新业态用工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近年来,国家多部委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平台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越来越多地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穿透合同表象,依据用工事实认定法律关系。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周某某全面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APP考勤记录、系统派单记录、配送路线轨迹截图,证明其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二是与站长的微信工作沟通记录,包括请假审批、任务指派、工作指令等,证明其受公司劳动管理;三是每月工资银行流水及工资条,证明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四是统一制服、餐箱等物证照片,证明其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提供劳动。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佐证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预判公司可能会在仲裁阶段以承揽协议作为核心抗辩,并可能在劳动关系确认后,就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拖延时间。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类案检索报告和相关司法解释,并制定了应对行政诉讼的预案。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周某某向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庭上,公司果然以《配送承揽协议》为据,坚称双方是承揽关系。泽良律师则围绕“从属性”这一核心,逐一展示了周某某接受考勤管理、工作调度、按月获酬等证据,有力反驳了公司的抗辩。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裁决确认周某某与公司自入职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一审和二审中,泽良律师继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论证思路,结合周某某的日常工作细节,深入剖析了双方之间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法院最终认定,周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劳动关系确认后,泽良律师随即协助周某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试图推翻工伤认定,但均被上级机关和法院依法驳回。
随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周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泽良律师代理周某某提起了工伤赔偿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共计十五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周某某的仲裁请求。在后续执行阶段,经泽良律师持续跟进与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十五万元赔偿款及拖欠的工资。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周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一直耐心地告诉我每一步该怎么做,让我在最无助的时候看到了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深耕工伤法律领域,专注于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纠纷的全流程解决,已累计处理超一万起工伤维权案件。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的工伤维权困境,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