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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案:泽良律所突破隐匿财产抗辩,助力获赔房产份额
2026-09-02      64     

离婚冷静期,本是给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的缓冲期,却可能成为一方转移财产、隐匿共同财产的“窗口期”。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成为最尖锐的矛盾,而一方在冷静期内悄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更是让另一方陷入被动与不公。法律如何认定冷静期内的财产处分行为?受害方又该如何维权?


在龙岩,一起因离婚冷静期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凭借敏锐洞察与专业策略,成功突破对方“合理消费”的抗辩,为当事人王某某争取到了应得的房产份额,彰显了法律对婚姻财产权益的坚定保护。


当事人王某某,龙岩本地人,与丈夫李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并进入离婚冷静期。然而,就在冷静期最后一周,李某突然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亲属,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某得知后,愤怒又无助,她认为李某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意图让她净身出户。


李某却辩称,出售房产是“正常处置家庭资产”,所得款项已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销,且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分割方案,王某某无权干涉。面对李某的强硬态度,王某某感到绝望,她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为家庭付出多年,却连应得的房产份额都保不住。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关键争议焦点: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低价出售房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列明的房产份额,能否主张分割?


团队律师深入分析后,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他们调取了房产交易记录,发现成交价仅为市场价的六成,且买方为李某的堂弟,明显存在恶意串通嫌疑。其次,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购房出资凭证、还贷记录以及家庭共同生活的开销流水,证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的“债务”说法缺乏证据支持。此外,律师还预判李某可能以“离婚协议已生效”为由抗辩,提前准备了协议中未涉及该房产分割的证据,强调该房产并未在协议中明确处分。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房产的出售所得。庭审中,李某坚称交易合法,款项已用于家庭开支,但无法提供充分凭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低价转让房产,且受让人为其近亲属,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王某某支付房产出售款的50%份额,共计四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哽咽道:“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应得的钱,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离婚冷静期不是财产转移的“避风港”,法律始终保护诚实守信的婚姻当事人。如果你也面临类似困境,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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