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
58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律上,抚养权的确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但实践中,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八周岁以上子女尊重其真实意愿等规则,常让一方陷入被动。当一方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另一方是否就毫无机会?答案并非绝对。在福州,一起离婚纠纷中,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便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律策略,帮助一位父亲成功扭转局面,争取到了子女的抚养权。
当事人陈某某(化名)与妻子林某(化名)结婚七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五岁,女儿三岁。婚后,陈某某常年在外工作,家庭日常照料及孩子接送、教育等事务主要由林某负责。后因感情不和,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林某认为,孩子长期由其照顾,且自己作为母亲,在抚养上具有天然优势,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判归其抚养。
面对妻子的起诉,陈某某内心充满焦虑与不甘。他承认妻子在孩子生活照料上付出较多,但自己并非对孩子不管不顾,只是工作性质导致陪伴时间有限。他担心,一旦孩子都判给妻子,自己将难以保持与孩子的紧密联系,也担忧妻子的教育方式过于宠溺。在朋友推荐下,陈某某找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能争取到至少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母亲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的情况下,父亲能否通过证明自身抚养条件更优或母亲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来打破“维持现状”的抚养权判定惯性。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急于对抗,而是系统梳理了双方的抚养条件与孩子成长环境。律师团队发现,有几个关键点可能成为案件的突破口。
第一,林某虽承担日常照料,但其工作为倒班制,经常需要上夜班,孩子晚间及节假日多由外婆代为照顾。律师认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母亲直接抚养”,外婆的介入虽能解决照料问题,但父母亲自陪伴的缺失可能影响亲子关系的建立。第二,陈某某虽工作忙碌,但其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且父母身体健康,愿意且有能力协助照顾孩子,能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第三,两个孩子年龄尚小,但女儿仅三岁,与哥哥感情深厚,强行分离不利于兄妹情感维系。律师提出,可争取儿子抚养权归陈某某,女儿抚养权归林某,以维持两个孩子各自的稳定生活,同时保障兄妹间的亲情联系。
围绕这些突破点,律师团队指导陈某某系统收集证据。一方面,收集陈某某稳定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其父母愿意协助照顾的书面声明及健康证明,以证明其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与支持系统。另一方面,通过合法途径固定林某倒班工作、孩子常由外婆照料的事实,如接送记录、邻居证言等。同时,律师还整理了陈某某与孩子的日常互动记录,如通话记录、周末陪伴照片等,证明其虽工作繁忙,但并未缺席孩子的成长。
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林某一方会强调“孩子一直由我照顾,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这一核心论点。因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直接抚养”与“协助照料”区别的论述,强调抚养权的本质是父母的亲自养育与教育,而非单纯的生活照料。同时,针对林某可能提出的“陈某某工作忙无暇顾及孩子”的观点,律师准备了陈某某工作时间安排、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说明其工作节奏可控,能够保证陪伴时间。
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条件展开激烈交锋。林某坚称孩子离不开她,且陈某某缺乏照顾孩子的经验。泽良律所律师则指出,林某的工作性质导致其实际陪伴时间有限,孩子多由外婆照料,而陈某某虽工作繁忙,但工作之余的时间均用于陪伴孩子,且其父母能提供稳定、专注的协助,家庭支持系统更为完善。同时,律师强调,两个孩子年龄尚小,但兄妹情深,分开抚养并非最佳选择,但若必须分开,由父亲抚养儿子、母亲抚养女儿,既尊重了孩子现有的生活状态,也保障了父母双方的亲子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陈某某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意愿。考虑到两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不宜强行分离。综合考量双方的工作性质、家庭支持系统、孩子目前的实际照料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儿子由陈某某抚养,女儿由林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陈某某长舒一口气。他说:“一开始我真的觉得希望渺茫,是泽良的律师一点一点帮我梳理证据,告诉我法律上还有争取的空间。结果不仅让我安心,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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