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
51 离婚冷静期,本是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的制度设计,却常被一方利用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窗口期”。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然而,如何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行为,如何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却是许多当事人面临的现实难题。
在福州,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丈夫李某通过虚构债务、低价转让股权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殆尽。面对丈夫的百般抵赖,王某某找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最终通过诉讼成功追回财产,获赔近百万元。
王某某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共同经营一家小型企业,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4年3月协议离婚,并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然而,就在冷静期即将结束之际,王某某意外发现,李某竟在此期间将公司名下的两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表弟,并伪造了一份高达80万元的借款合同,声称用于“公司周转”。
王某某质问李某,对方却振振有词:“这些钱早就借出去了,房子也是抵债,跟你没关系。”面对丈夫的冷漠与算计,王某某感到心寒:“十多年的夫妻,他竟连最后一点体面都不留给我。”她深知,若不及时采取行动,自己和孩子将一无所有。
在朋友推荐下,王某某来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听完她的陈述后,迅速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争议: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转移财产,是否构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能否成立?
围绕争议焦点,律师团队展开了深入分析。首先,他们发现李某转让房产的时间点恰好在离婚冷静期内,且受让人是其表弟,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这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其次,李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存在多处疑点:出借人身份不明、资金流水缺失、合同签署日期与借款时间矛盾。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李某的行为已明显构成转移财产。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房产转让的合同、银行流水、公司股权变更记录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与表弟之间存在多笔异常资金往来。同时,律师还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确认转让价格仅为市场价的60%,进一步印证了低价转让的事实。
办案过程中,律师预判李某可能以“公司债务”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证明公司并无对外债务。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转让无效,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庭审中,李某坚称房产转让是“正常的债务抵偿”,并出示了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律师当庭质证,指出合同中的多处矛盾,并申请鉴定笔迹形成时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低价转让房产,且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流向,其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产转让无效,李某需向王某某支付折价款共计98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眼眶湿润:“如果不是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追回了钱,更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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