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2
69 离婚冷静期,本是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的制度设计,却常常成为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窗口期”。当一纸离婚协议签署后,另一方才发现对方早已通过多种手段将共同财产乾坤大挪移,此时还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吗?法律对此有明确回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被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福州市,王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最终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追回了属于自己的二百余万元财产份额,让法律的公正落到了实处。
王某某与丈夫李某在福州共同生活十余年,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尚小,王某某在财产分割上并未过多计较,只求好聚好散。然而,离婚后不久,王某某在一次偶然的银行对账中,发现前夫李某在离婚冷静期期间,曾有多笔大额资金从其个人账户转出,去向不明。这一发现让王某某如坠冰窟,她隐约感到,自己可能被算计了。
王某某与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王某某则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名下有多套房产和数额可观的存款及理财产品。2023年5月,双方因长期矛盾决定协议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了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对房产及部分存款进行了分割。王某某当时以为,双方的财产分割是公平的。
然而,离婚后不到一个月,王某某在整理家庭旧账时,发现李某在2023年6月(即离婚冷静期期间)分三次从其个人银行账户转出共计一百八十万元至一个陌生账户,同时,其名下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也在冷静期内发生了变更登记,受让方为其表弟张某甲。王某某随即联系李某质问,李某却以“那是生意上的正常往来”和“股权早就转让了”为由搪塞,并拒绝提供任何说明。面对前夫的冷漠与推诿,王某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她不明白,为何曾经最亲近的人会如此处心积虑地算计自己。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听取了王某某的陈述并初步审查了她所掌握的证据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离婚冷静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转移的款项及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转移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隐匿、转移财产?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
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锁定转移时间节点。律师敏锐地指出,李某转账及股权变更行为均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该期间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所得及所处分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这一时间点成为案件最有力的突破口。其二,追查资金流向。律师指导王某某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李某在冷静期内的银行流水,发现一百八十万元被转入了其表弟张某甲的账户,而张某甲与李某并无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流向异常。其三,核实股权变更的虚假性。律师通过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发现,李某将股权转让给张某甲时,并未实际收取对价,转让协议明显缺乏真实性,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整理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名下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还原了李某在冷静期内转移财产的路径。律师预判,李某必然会辩称转账是偿还债务、股权转让是正常商业行为,因此提前准备了反驳意见,要求李某就资金流向和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理性作出说明并举证。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代理王某某,向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其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王某某的部分。
庭审中,双方交锋激烈。李某辩称,转给表弟的钱是偿还之前的借款,股权转让也是基于真实的商业安排,并提交了一份所谓的“借条”复印件。对此,泽良律所律师当庭指出:该借条形成时间不明,且李某无法说明借款的具体用途和资金来源,更无法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显然是为应对诉讼而事后补造的。对于股权转让,律师指出,受让人张某甲系李某近亲属,且未支付任何对价,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惯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未经王某某同意,将大额资金转出并变更股权登记,且未能就转账及股权转让的合理性、真实性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藏和转移。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律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某向王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共计二百一十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的眼眶湿润了。她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追回了钱,更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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