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42 火灾事故中,保险公司常以“企业消防不合规”“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拒赔。然而,免责与拒赔必须建立在严格的因果链条之上:消防管理上的瑕疵,不等于火灾事故的原因;主张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应当就该过失的存在及其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投保时保险人已经实地勘察、明知风险状况仍正常承保的,事后更不能翻脸解约。泽良律所在福建省泉州市代理的一起鞋厂火灾拒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消防设施不合规、易燃物料未如实告知”为由的全额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企业追回300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泉州的陈总经营一家鞋材加工厂,厂房两层,一楼仓库堆满EVA鞋底原料与成品鞋,二楼为针车车间,工人常年进出。2023年,他为厂房及存货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存货保额350万元。2024年冬的一个深夜,一楼仓库配电箱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鞋材,火势迅速蔓延,消防扑救后仓库大半烧毁,存货损失经评估超过320万元。陈总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经调查,贵厂消防设施维护记录不全,且投保时未如实申报仓库大量存放EVA等易燃材料,属于重大过失与未如实告知,我司解除合同并全额拒赔。”看着烧成废墟的仓库,陈总欲哭无泪:这些鞋材厂里堆了十几年,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亲自来厂里看过仓库,明知装的是什么材料,也没说要加费或者整改,如今一把火反而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证据”。经商会朋友介绍,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消防记录瑕疵与火灾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投保环节保险公司是否明知仓储内容,事后能否再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因果关系看,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显示,起火点为配电箱区域,火灾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与仓库内鞋材的堆放方式并无直接因果——消防设施记录不全属于管理瑕疵,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瑕疵导致了火灾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其主张陈总“重大过失”却举证不能,拒赔缺乏事实基础;2. 从如实告知看,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曾实地勘察厂房与仓库,对生产经营内容及仓储物料明知,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加费或整改即正常承保,说明相关风险已被保险人评估并纳入承保范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明知风险状况仍承保的,不得事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3.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合同若约定“易燃物料须另行申报”之类的限制条款,保险公司须就该约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其作出过明确提示;4. 财产综合险以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目的,事故原因清楚、损失金额经评估确定,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泽良律师指导陈总调取了投保勘察记录、业务员往来沟通记录、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库存台账与财务凭证、损失评估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形成“起火原因清楚—保险人明知承保—损失金额确定”的完整论证链。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泉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财产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就“消防瑕疵与火灾因果关系”准备了专业论证。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陈总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足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放弃了解除合同的主张,向陈总支付了30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陈总说:“一把火烧掉半辈子积蓄,保险公司还拿‘消防记录不全’倒打一耙。泽良律师帮我理清了一条线:火是电线起的,账不能赖在鞋材上。”
泽良(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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