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26 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同时,免责条款含义模糊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免责情形的适用还应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关联,不能把一切责任都推到被保险人身上。泽良律所在福建省漳州市代理的一起意外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涉嫌酒驾属免责情形”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6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漳州的林师傅,41岁,在开发区一家五金厂做机修工,技术好、人缘也好。2022年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60万元。2024年中秋,林师傅在亲戚家吃完晚饭骑摩托车回家,途经村道弯道时,对向一辆小车越过中线占道过弯,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林师傅头部受重创,送医抢救无效身亡。交警认定林师傅未佩戴头盔、负次要责任,血液酒精检测为42mg/100ml,未达醉酒标准,仅作行政处罚。妻子阿玲料理完丧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经查,被保险人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依据合同免责条款‘酒后驾驶’的约定,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阿玲想不通:42毫克每百毫升,交警都只是行政处罚,连醉酒都够不上,保险公司凭什么全额拒赔?何况事故发生的主因是对向小车占道过弯,丈夫只是没戴头盔加重了后果。经亲属介绍,阿玲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免责条款笼统表述的“酒后驾驶”,是否包含未达醉酒标准的饮酒驾驶,该免责条款又是否经过了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条款文义看,合同免责条款仅笼统书写“酒后驾驶”四字,未作任何定义或范围说明,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在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上均有明确区分(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以上为饮酒驾驶,80mg/100ml以上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将免责范围从字面扩张到何种程度、是否覆盖未达醉酒的饮酒行为,合同均未言明,此种含义模糊的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2. 从提示说明义务看,投保环节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的含义与适用情形向投保人作任何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关于明确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规定,该免责条款对林师傅不产生效力;3. 从因果关系看,本次事故的主因是对向车辆占道过弯,交警认定林师傅仅负次要责任,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亦未达到影响安全驾驶的醉酒程度,饮酒状态与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4. 意外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林师傅因交通事故身亡系突发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应以保障功能为重,而非抠着免责字眼逃避责任。泽良律师指导阿玲调取了交警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检测报告、投保流程记录与保险条款文本、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漳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交通事故与保险免责争议中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玲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保险公司最终向阿玲支付了60万元意外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阿玲说:“丈夫喝了点酒骑车,交警都没说他醉驾,保险公司倒先给他扣了帽子。泽良律师把‘饮酒’和‘醉酒’掰开讲,保险公司才松了口。”
泽良(漳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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