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21 2020版重大疾病新规实施后,一些保险公司对投保于新规之前的老保单,也试图按新规标准降级赔付,将本应全额给付的重疾压成轻症。然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自成立之时即已确定,双方必须按合同订立时的条款履行;监管规范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规约束的是新规后订立的新保单,而不是已经生效多年的老合同。当保险公司单方变更赔付标准时,《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的不利解释原则与合同严守原则,共同为投保人提供着保护。泽良律所在吉林省长春市代理的一起甲状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按2020新规I期甲状腺癌应属轻症”为由的降级赔付主张,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长春的老周,52岁,在事业单位工作,为人谨慎,当年投保时就仔细研读过条款。2017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彼时执行2007版重疾定义,甲状腺癌属于恶性肿瘤范畴,确诊即按重大疾病全额赔付。2025年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进一步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术后病理分期为T1N0M0(I期),手术顺利,恢复良好。术后,老周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主张按重大疾病标准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回复:“依据2020版重疾新规,TNM分期I期的甲状腺癌属于轻度疾病,应按轻症标准赔付30%保额。”老周翻出保单逐字核对,发现自己2017年的老保单条款采用2007版定义,白纸黑字写的是“恶性肿瘤指……包括甲状腺癌在内”,通篇没有“I期甲状腺癌除外”的约定。他联系了保险公司客服,对方却一口咬定“行业新规统一执行”。经单位同事介绍,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20年才实施的新规,能否适用于2017年订立、明确采用旧定义的老保单。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合同严守原则看,保险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老周的保单于2017年订立,明确约定按2007版重疾定义执行,其中甲状腺癌(包括I期)属于重大疾病给付范围,合同自成立起即锁定双方权利义务,2020版新规系针对新定义产品而发布,对老保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公司以新规改变老合同的赔付标准,没有法律依据;2.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老周的保单条款清晰明确,甲状腺癌属重疾毫无歧义,不存在适用不利解释的空间——保险公司擅自将赔付标准从“全额50万”降为“轻症30%即15万”,实质是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构成违约;3. 从监管定位看,2020版新规对老保单仅具有行业指引意义,监管文件亦明确要求新旧产品平稳过渡、尊重已售保单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内部统一执行新规不能对抗老客户的合同权利;4. 若允许保险公司用后发规则修改老合同,将严重动摇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信赖基础。泽良律师指导老周收集了投保单原件、保险条款全文(新旧定义对照)、术后病理与分期报告、历年保费缴纳凭证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吉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新旧定义衔接争议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周主张按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按重疾标准向老周支付了50万元全额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周说:“签合同的时候写得明明白白,甲状腺癌算重疾,出了事保险公司却拿后来的新规定改我的老合同。泽良律师说得透:新规管新单,管不着我这本2017年的老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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