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16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利器”。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为投保人设置了坚实的保护屏障:其一,如实告知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投保人无须主动披露未被询问的事项;其二,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丧失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给付责任,这正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保险人的核保追溯权不能无限期悬在投保人头上。泽良律所在福建省龙岩市代理的一起肝细胞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的合同解除与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5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龙岩的廖师傅,47岁,在当地煤矿做安全员,工作认真,家里两个孩子都在上学。2019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5万元,投保时健康问卷仅询问“是否患有肝炎、肝硬化”,并未问及乙肝病毒携带情况,廖师傅如实勾选“否”,顺利承保。2025年,廖师傅因持续腹胀、食欲减退就诊,检查确诊肝细胞癌,随即行手术切除。确诊后,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您投保前体检即发现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廖师傅愣住了:他确实早知道自己携带乙肝病毒,但医生说只要肝功能正常就不必治疗,自己这些年体检肝功能指标一直正常,投保时问卷也没问携带的事,他自然就没提——这怎么就成“故意隐瞒”了?经工友介绍,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乙肝携带是否属于健康问卷询问范围内应当告知的“病史”;二是合同已成立六年,保险公司还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三条硬核突破路径:1.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本案健康问卷仅询问“是否患有肝炎、肝硬化”,未询问乙肝病毒携带情况,廖师傅对未被询问的事项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且其携带状态肝功能正常、无需治疗,本人亦无“患病”的主观认知,不存在故意隐瞒;2. 从因果关系看,即使认为存在疏漏,乙肝携带仅是肝癌的危险因素而非必然病因,廖师傅发病时并无证据表明肝癌系病毒活动所致,保险公司主张“严重影响承保决定”缺乏事实与医学依据;3. 最为关键的是,本案投保于2019年,保险公司主张解约时合同成立已超过六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早已消灭,不得再以投保前任何健康异常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泽良律师指导廖师傅收集了投保问卷原件、历年体检报告(肝功能及病毒载量指标正常)、手术病理报告、理赔决定通知书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龙岩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两年不可抗辩适用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就“携带者是否需告知”的争议准备了充分论证。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廖师傅主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最终放弃了解除合同的主张,向廖师傅支付了35万元重疾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廖师傅说:“投保六年,保费交了六万,保险公司查出个‘携带’就想全赖掉。泽良律师拿第十六条给我上课:两年都过了,解约这扇门早关上了。”
泽良(龙岩)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