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3 在杭州钱塘区制造业园区,不少制造企业为压缩用工成本,存在按照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参保,但劳动者实际工资远高于参保基数的现象。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只按照参保基数核算待遇,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之间形成巨大差额,企业往往拒绝补足该部分差额,由此引发大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社保低缴差额类工伤争议,由泽良律所杭州分所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为钱塘区某制造企业一线操作工,长期从事金属部件加工岗位。单位和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仅按照当地社保最低基数参保。当事人实际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夜班补贴,每月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参保基数。当事人在操作机床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手部被设备挤压致多处损伤,经治疗后,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工伤十级。
事故发生之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参保基数拨付了对应的伤残待遇。企业认为,已经履行参保义务,所有工伤相关待遇应当全部由社保基金承担,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拒绝补足因低基数参保产生的待遇差额,仅愿意给予少量人道主义补助。当事人多次和企业协商无果,自行前往人社、仲裁咨询,被告知该类差额争议需要通过劳动仲裁予以处理。但当事人并不熟悉杭州本地仲裁的举证要点,对于工资绩效、夜班补贴是否可以计入工伤待遇计算基数存在疑问,维权陷入困境,遂委托泽良律所杭州分所处理本案。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认定。绩效、夜班补贴、季度奖金是否应当计入本人工资,作为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的计算基数,是本案首要争议。企业主张只以社保缴费基数作为全部待遇计算标准,不认可绩效、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第二,举证障碍。绩效、夜班补贴部分,企业通过多张银行卡、私人转账混合发放,工资结构拆分,当事人完整的工资流水梳理存在难度。
第三,企业抗辩逻辑。企业提出已经参保,参保属于行政机关社保征缴范畴,待遇差额不应当在劳动仲裁中处理,试图将民事待遇争议推向行政投诉渠道,拖延劳动者维权进度。
办案处理过程
办案团队结合杭州钱塘、萧山等地同类生效裁判,梳理案件办理思路。首先指导当事人完整归集全部工资发放记录,包括银行卡对公转账记录、经营者私人微信转账、月度工资条、绩效考核通知、夜班排班记录,把基本工资、绩效、各类补贴全部予以固定,完整还原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水平。
其次梳理法律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司法实践,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产生的差额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绩效、夜班补贴属于工资组成,应当纳入工伤待遇计算基数。
团队代理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完整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补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庭审过程中,围绕工资组成、社保差额的责任归属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杭州地区同类生效判例供仲裁庭参考。
仲裁委审理之后,采信我方主要代理意见,认定绩效、补贴属于工资组成,裁决企业补足社保低缴产生的全部待遇差额,加上其他工伤待遇,裁决企业承担相应赔偿。企业收到裁决书之后,权衡上诉风险,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续按期履行全部款项。
法律要点解析
很多劳动者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就全部归社保基金负责。在浙江司法实践当中,因用人单位未足额参保造成的待遇降低,差额补足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工资并非仅指合同上的基本工资,绩效、夜班津贴、季度奖金都属于工资总额,在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当纳入计算。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社保低基数参保引发的工伤待遇差额纠纷,在浙江制造业聚集区十分常见。劳动者可以这样自查:一是登录当地社保服务平台,查询单位申报的本人社保缴费基数,与自己的实际应发工资对比,看是否一致;二是留存近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工资条、绩效考核记录,这是仲裁阶段核算本人工资最核心的证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本人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企业拆分发放绩效、补贴的做法,不能改变其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的法律属性。如果企业未足额参保导致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既可以通过仲裁直接主张,也可以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要求补缴,两条路径并行不冲突。实务中不少劳动者担心仲裁周期长、举证难,其实只要工资流水完整、社保缴费记录清晰,这类案件胜诉率较高,关键是企业需要承担工资台账的举证责任。此外还要留意仲裁时效,劳动报酬及工伤待遇争议应当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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