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31 瑞安基建、装修项目众多,大量工程层层流转,最终交由包工头实际招人干活。一旦工人受伤,包工头说自己没钱,总包分包说工人不是自己招的,各方互相踢皮球,劳动者维权找不到责任主体。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由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温州分部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在瑞安一处装修改造项目从事现场作业。项目经过总包、分包之后,劳务交由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包工头。当事人由包工头直接招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工资由包工头现金发放。现场作业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事故发生之后,包工头只少量垫付医药费,表示自己只是带班,没有赔付能力;分包公司主张和当事人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当事人手上只有工友联系方式,书面证据非常少,自行去人社咨询,被告知需要厘清分包链条,委托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温州分部。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责任主体认定:劳动者和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之间,没有直接劳动合同,能否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证据短板: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现金发放;项目结束之后部分工友已经离开本地,证人获取难度大。
办案处理过程
团队前往住建部门调取项目备案、分包合同档案,把总包、分包、包工头的完整业务流转链条完整固定。指导当事人整理事故现场照片、就医全部材料、和包工头、项目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固定工友证言,弱化对出庭证人的依赖,用一组间接证据互相印证干活受伤事实。
依据浙江地方性法规,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作为前置条件。向人社提交工伤认定全套材料。分包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提出书面异议,坚持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结合调取的项目档案,综合全部间接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拿到工伤认定之后,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工伤十级。针对该分包单位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开庭当中,企业依旧抗辩没有直接用工关系,我方引用条例条文以及温州同类判例予以回应。仲裁裁决分包单位承担医疗费、后续手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不服提起一审诉讼,一审维持仲裁核心结果,企业后续履行款项。
法律要点解析
建筑领域违法分包,法律设置“用工主体责任”,是为了保护弱势务工者。不需要劳动者和大企业直接签合同,只要企业把业务分包给没有资质包工头,包工头手下工人干活受伤,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就要承担工伤责任,之后企业可以内部向包工头追偿,但不能把风险全部转嫁给受伤工人。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工伤案件,责任主体认定是关键。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意味着,工人在工地受伤,即使没有和总包、分包企业签合同,只要项目存在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的情形,就可以直接向具备资质的企业追责,不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重点收集:项目名称和公示牌照片、住建部门的项目备案和分包档案、包工头与项目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就医材料、工友证言。尤其要注意,包工头个人往往缺乏偿付能力,不要只盯着包工头要钱,应当把具备资质的分包、总包单位作为主要追责对象。建筑工人流动性大,证据容易灭失,建议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保存材料,必要时申请劳动监察、住建部门介入固定证据。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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