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359 莆田某渔业公司,老蔡做渔船船员五年。2024年8月的一天,他随船出海作业,收网时右手被绞网机绞了进去,食指、中指当场离断。船靠岸后,老蔡被紧急送医,医生连夜做了断指再植手术,食指再植成功,中指因毁损严重再植失败,末节截除。老蔡找到挂靠的渔业公司讨说法,对方的一句话把他噎住了。
公司推诿:“船是船东的,你找船东去,跟我们公司没关系”
老蔡术后右手连握拳都困难,出海干不了,只能在家养伤。他找渔业公司,负责人说:“船是船东个人的,只是挂靠在我们公司名下,你是船东雇的,找船东去,跟我们公司没关系。”老蔡找船东,船东两手一摊说没钱。找到泽良律师时,老蔡举着缠纱布的右手,问:“船挂靠在他们公司,我出了海流了血,他们就说没关系?”
锁定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渔船挂靠渔业公司对外经营,老蔡作为船员因工受伤,渔业公司必须担责。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渔船挂靠协议;二是老蔡的船员劳务合同和工资转账记录;三是出海作业记录和捕捞日志;四是事发时的现场照片和事故报告;五是同船三名船员的证言;六是医院急诊病历和再植手术记录。证据链把挂靠关系与工伤事实全部锁定。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0月,泽良律师向莆田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渔业公司抗辩称老蔡系船东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渔船挂靠渔业公司经营,老蔡在船上作业受伤,渔业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2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老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手中指末节缺失、食指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被挂靠单位依法兜底
泽良律师为老蔡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后续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渔业公司仍辩称应由船东赔偿。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挂靠事实与工伤后果,指出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义务无法推给船东。2025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渔业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余万元。老蔡说:“我在船上干了五年,第一次知道,挂靠的公司也要为我负责。”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莆田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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