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一个核心争议:行为人到底知不知道这笔钱来路不正?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都没想明白自己只是帮人转个账、取个现,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看似事实清楚,实则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依赖推定,而推定能否被推翻,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知”二字如何证明。在杭州地区,随着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掩隐罪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不少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卷入其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近期在杭州办理的一起掩隐罪案件,正是围绕主观明知认定展开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当事人王某某,在杭州市某公司从事普通工作,收入稳定,此前无任何前科。2025年初,王某某的一名朋友提出,因自己银行卡限额,想借用王某某的账户接收一笔款项并帮忙取现,承诺给予少量好处费。王某某碍于情面答应了。此后,该账户陆续收到数笔转账,王某某按照朋友指示取现后交付。不久后,公安机关找到王某某,告知其账户接收的资金系他人诈骗所得,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王某某到案后非常不解。他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自己并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只是帮朋友一个忙,而且朋友也没有明确告诉他钱的来源。但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帮助取现,且收取了好处费,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正,据此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初步认可了公安机关的认定思路。
王某某的家属在焦虑中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家属说,王某某平时老实本分,这次真的是交友不慎,如果因为帮人取个钱就被定罪判刑,整个家庭都难以承受。泽良刑事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其与朋友的交往过程、取现的具体细节以及他对资金来源的认知程度。
经过初步分析,泽良刑事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掩隐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知道”的认定,通常会结合交易异常程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王某某虽多次取现并收取好处费,但其与朋友之间存在真实社交关系,取现金额与其日常认知水平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明显异常,都需要进一步核查。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泽良刑事律师从三个方向展开工作。第一,梳理王某某与朋友的沟通记录,发现对方从未明确提及资金来源,也未使用任何暗示性暗语,王某某的认知基础仅是“朋友需要帮忙”。第二,核实取现金额与次数,发现单次金额不大,且间隔时间较长,与典型的“跑分”“洗钱”行为存在明显区别,不具备高度异常特征。第三,分析好处费的性质,王某某收取的费用金额较小,更接近人情往来中的答谢,而非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额回报,难以据此推定其明知资金违法。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的日常表现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社区评价材料,用以证明其一贯遵纪守法、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指出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议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并考虑适用缓刑。
办案过程中,泽良刑事律师预判检察机关可能以“多次取现、收取好处费”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杭州地区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说明在缺乏其他异常情节的情况下,单纯帮忙取现并收取少量好处费,不宜直接推定明知。同时,律师积极促成王某某认罪认罚,但强调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对主观明知的辩解,而是在认可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争取从宽处理。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控辩双方围绕主观明知展开交锋。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多次帮助取现并收取好处费,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正。泽良刑事律师回应,王某某与朋友之间存在真实关系,其行为模式不符合典型掩隐罪的特征,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确知晓资金来源,认定“应当知道”依据不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王某某在宣判后表示,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以后一定吸取教训,也感谢律师帮他争取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掩隐罪案件往往牵涉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很多人并非职业犯罪分子,而是因为碍于情面、贪图小利或缺乏警惕而卷入其中。对于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避免客观归罪。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地区办理刑事案件时,注重从证据细节入手,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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