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6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种罪名常常让当事人和家属感到困惑:明明只是帮人转了几笔钱、卖了几张卡,怎么就成了犯罪?这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的核心争议往往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财物来源于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成了无数案件走向的分水岭。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凭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在杭州,一起涉及银行卡转账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当事人王某某被指控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后,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这一核心突破口,层层拆解指控逻辑,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市某企业从事普通技术工作。2023年下半年,王某某的一名前同事联系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他的银行卡走几笔账,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王某某起初有些犹豫,但想到对方是熟人,且自己只是提供账户、帮忙操作转账,并未直接参与任何违法活动,便答应了。
此后几个月内,王某某的银行卡陆续收到多笔转账,他按照对方指示将资金转出至指定账户。直到2024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涉案资金流经王某某的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但坚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多次帮助转移资金,且收取好处费,应当知道资金来源异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只是碍于情面帮了忙,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定罪,不仅工作不保,整个人生都会留下污点。
王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迅速介入,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详细了解其与对方的交往过程、沟通内容、转账细节以及好处费的约定情况。
经过深入分析,泽良刑事律师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王某某与前同事系正常熟人关系,对方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借用银行卡,这一理由在日常交往中具有合理性,不能仅因资金最终流向犯罪活动就推定王某某明知。第二,王某某收取的好处费金额较小,与转移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符合“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的牟利特征。第三,王某某在转账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隐蔽手段,账户流水清晰可查,其操作方式与正常民间借贷或资金周转无异,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缺乏违法性认识。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了王某某与前同事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双方沟通内容均为正常借款周转,未涉及任何违法犯罪暗示。同时,律师调取了王某某的银行流水,逐笔核对资金进出时间、金额,发现其操作模式与对方承诺的“生意周转”高度吻合,不存在明显的异常拆分或规避监管行为。此外,律师还梳理了王某某的从业经历、一贯表现等品格证据,进一步强化其无犯罪故意的辩护观点。
预判到检察机关可能以“应当知道”为由推定明知,泽良刑事律师提前准备了详尽的法律意见,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明确指出:认定主观明知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客观行为客观归罪。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逐条回应指控逻辑中的疑点。律师强调,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明知,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感谢律师还了我一个公道。”
刑事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决定罪与非罪。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如遇类似法律问题,可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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