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225 在工伤理赔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不少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反应,不是主动申报工伤、落实待遇,而是以「操作失误」「自己不小心」「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推卸责任,甚至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认定。对于受伤职工而言,工伤认定一旦卡壳,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核算、待遇落实便无从谈起,维权往往陷入僵局。
事实上,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使劳动者本人存在一定操作疏忽,也不影响工伤的成立。本案中,金华一位木工在工地作业时从脚手架坠落受伤,用人单位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赔偿,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固定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突破对方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王某某是浙江金华的一名木工,长期在金华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接的工地从事木工作业。2023年3月,王某某经人介绍进入金华市某在建项目工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日结算,由带班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发放。虽然工作模式相对松散,但王某某每天接受带班人员的工作安排,在指定区域进行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事实上已与该公司形成稳定的用工关系。
2023年4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在二层外架进行模板拆除作业时,脚下踩踏的脚手架踏板突然滑动,其身体失去平衡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工友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某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后仍需长期康复。伤情稳定后,王某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显示其构成工伤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家属多次找到建筑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方面起初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但在得知王某某伤残等级及赔偿金额后,态度急转直下,改口称王某某是「自己操作失误踩空」,公司没有责任,只愿意支付两万元「人道补偿」,并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更让王某某寒心的是,公司还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称其是「临时叫来帮忙的」,不属于公司员工。
王某某后来回忆说:「我在那个工地干了快两个月,每天都是带班安排活,受伤了却说我根本不是他们的人,那种感觉比腿上的伤还难受。」面对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家庭收入中断的现实,王某某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经同乡介绍,他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在金华设有服务分部,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前来咨询。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王某某与建筑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在作业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围绕这两个焦点,律师团队展开了系统的分析与证据准备工作。
第一,针对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启动工伤认定的前提。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工地出入记录等材料,并结合带班人员的工作安排信息,构建起完整的用工事实链条。同时,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从用工管理、报酬支付、业务组成三个维度论证劳动关系的存在。
第二,针对「操作失误」抗辩。律师明确指出,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并未将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疏忽作为排除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赔偿,实质上是对工伤认定规则的误读,不能成立。
第三,针对证据链薄弱问题。事故现场无监控,目击工友流动性大,律师团队及时介入,第一时间协助王某某固定了工友证言,并对接工地相关负责人,调取了当日的施工安排记录和现场照片,补强了事故发生的直接证据。
在预判对方可能采取的拖延策略后,律师团队决定同步推进两条路径:一方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提前准备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确保劳动关系一经确认即可无缝衔接。仲裁庭审中,公司方坚持否认劳动关系,主张王某某系「临时帮工」。我方则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的周期性、带班人员的管理指令、工友证言的相互印证,逐一回应对方质疑。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我方观点,确认王某某与建筑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律师团队立即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方又提出王某某受伤系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我方提交了事故现场照片、工友证言及医院急诊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人社部门经审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王某某的伤情及鉴定意见,评定其为工伤十级伤残。
在赔偿阶段,律师团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相关标准,逐项核算了王某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并向仲裁委提起工伤赔偿仲裁。庭审中,公司方仍试图压低赔偿基数,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我方则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及同岗位工友证言,证明王某某的实际日工资标准,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我方主张。
经审理,仲裁委认定王某某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裁决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公司方在裁决生效后未再提起诉讼,赔偿款已按期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说:「从受伤到拿到钱,中间好几次我都想放弃了,是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一直告诉我,我的情况是站得住脚的,让我坚持了下来。」
工伤维权从来不是一条轻松的路,尤其是当用人单位以「操作失误」为由推卸责任、否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往往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双重劣势。但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障是明确的,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固定证据、准确适用规则、稳步推进程序。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专注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法律纠纷的全流程解决,在金华设有服务分部,可为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提供上门咨询与签约服务。如您或您的家人正遭遇工伤理赔受阻、工伤认定困难等情形,可通过公开电话 0592-5973521 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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