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86 离婚时一方名下股权与多套房产究竟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争议最激烈、当事人最焦虑的问题。尤其在福建地区,民营经济活跃,家庭财产形态复杂,股权代持、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父母出资混同等情况交织,法院的裁判尺度也因区域和个案而有所差异。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除外。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正是在这一复杂地带中,帮助当事人王某某厘清了千万资产边界,最终实现了公平分割。
王某某,四十余岁,在厦门市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2008年,她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以个人名义陆续投资了厦门市某科技公司股权,并先后购置了三处房产。表面上看,这些资产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资金来源混杂:部分来自李某婚前积蓄,部分来自婚后公司分红,还有部分来自王某某父母转账支持的购房款。2023年,李某突然提出离婚,并主张公司股权和房产的大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仅同意分割少量存款。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告诉律师,婚后自己不仅承担了家庭主要照料责任,还多次用个人收入补贴公司周转,如今却被完全排除在财产分配之外。经朋友介绍,她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名下的科技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处房产中,哪些属于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又应如何定性?此外,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内曾将部分资金转入其亲属账户,是否构成转移财产?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接手后,迅速梳理出三大关键突破点。第一,针对股权,团队调取了公司工商内档、历年财务报告及银行流水,发现该公司在婚后有多次增资和利润分配,且李某曾使用夫妻共同存款缴纳增资款,据此主张婚后增值及收益部分应属共同财产。第二,针对房产,团队逐笔核对购房款来源,发现其中一套房产的首付款中,有王某某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转账记录,依法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另一套房产虽由李某婚前账户支付首付,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王某某有权主张补偿。第三,针对转移财产嫌疑,团队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李某及其亲属账户流水,锁定了一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三个月转出的资金,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对该部分予以少分或不分。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婚后共同还贷的银行记录、微信聊天中李某承认公司盈利的对话、以及父母出资时的书面说明。同时,团队预判李某可能主张公司股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福建地区法院对类似股权分割的裁判观点。
诉讼过程中,李某坚称公司股权系其个人创业所得,与王某某无关。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婚后增资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的流水,并指出李某无法说明部分资金转出的合理用途。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转移资金的行为成立,依法对其少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获得一套房产的全部产权、另一套房产的还贷补偿款以及公司股权对应价值的折价款,合计价值近三百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某说:“终于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能保护付出的一方。”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提醒,离婚财产分割涉及股权、房产、金融资产等多种形态时,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定性的准确性至关重要。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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