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236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一方主张某笔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另一方则认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各执一词,法律上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则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财产形态的转化、混同与隐匿,常常让这条看似清晰的界线变得模糊。本文讲述的,就是发生在永安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突破对方关于“财产混同”的复杂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王某某获得了应有的财产份额与赔偿。
王某某,女,永安市某企业职员,与李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共同经营家庭。李某从事个体经营,收入较为可观,家庭主要积蓄均以李某名义存入银行,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一套位于永安市的房产。王某某则主要负责家庭日常开支与子女照料,对李某的具体经营状况和资金往来了解有限。
2023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频繁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24年初,李某向王某某提出离婚,并声称名下存款仅剩十余万元,房产也因经营亏损已抵押,无多少净值可分。王某某对此难以置信,她隐约记得李某账户曾有大额资金进出,但无法提供具体线索。更令她不安的是,李某在提出离婚前几个月,曾多次向亲属转账,金额累计达数十万元。
面对李某的离婚主张和财产状况说明,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为家庭付出了十余年,却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境地。在朋友建议下,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律师能帮她查清财产真相,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名下的存款、理财产品及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前向亲属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能否主张多分?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迅速展开工作。律师首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结婚证、户口本、李某的银行账号线索、微信聊天记录等基础材料,并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了李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近五年的交易明细。通过逐笔梳理,律师发现李某在2023年至2024年间,分多次向案外人张某甲、李某乙转账共计八十余万元,且无合理交易背景。同时,李某名下证券账户在离婚诉讼前有大额资金转出记录。
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款项用于经营周转”“账户资金与婚前财产混同”等抗辩,律师提前做了充分准备:一是通过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核实李某经营主体的真实状况,确认其并未出现所称的严重亏损;二是对每一笔大额转账的时间、对象、金额进行列表比对,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向图;三是就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来源、还贷记录等,逐一固定证据,证明该房产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购买于婚后,且王某某参与了共同还贷。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主张其账户内部分资金来源于婚前积蓄及父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并称向亲属转账是偿还借款。泽良律师当庭指出:李某未能提供任何借款合同、借据或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其关于婚前财产混同的说法也因无法区分具体金额和流向而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某向亲属的大额转账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对其少分。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某名下存款、理财产品等经核算后,王某某分得百分之六十;房产归李某所有,但李某需向王某某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李某转移的八十余万元中,王某某分得五十万元。各项合计,王某某共获得财产折价及补偿近百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根本不知道家里的钱去了哪里,更不敢想还能拿回这么多。谢谢你们让我觉得,这些年的付出没有被辜负。”
婚姻家事案件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财产分割更是考验专业与细致的领域。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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