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201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往往不在于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转移财物、提供账户等行为,而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这些财物系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高度依赖客观行为的推定,许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才意识到,自己以为的“帮忙”“兼职”“走个流水”,在刑法上可能被评价为掩隐罪。
掩隐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明知包括确知和应当知道,而“应当知道”的判断,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交锋的主战场。本文要讲述的,就是杭州一起掩隐罪案件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如何从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点切入,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当事人王某某,杭州某公司普通职员,日常工作与网络兼职无关。2023年下半年,王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看到一则“兼职跑腿”信息,对方称只需帮忙取现、转账,每笔可获数百元报酬。王某某起初也有过疑虑,但对方解释称是“电商货款周转,不方便走公账”,并出示了看似正规的聊天记录和订单截图。王某某先后协助取现、转账数次,累计涉及资金数十万元。
2023年底,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经王某某的银行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后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但坚持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所涉资金是诈骗所得,只是按对方指示操作。
公安机关初步认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协助取现转账,且对方给出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跑腿费用,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资金来源违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也倾向于认为王某某具有掩隐罪的主观故意。王某某的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后十分焦急,经人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
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委屈和茫然。他反复向律师说,自己确实怀疑过,但对方解释得很合理,而且自己只拿了少量报酬,根本没想过会涉嫌犯罪。他不知道该怎么证明自己“不知道”,更不知道如果被批捕、起诉,自己的工作、家庭会变成什么样。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某“确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能否仅凭其取现转账的次数、报酬水平等客观情形,推定其“应当知道”并认定掩隐罪的主观故意?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其与对方的沟通记录、操作流程、报酬支付方式以及其对资金来源的认知过程。通过反复梳理,律师发现了几个关键突破口。
第一,王某某与对方的聊天记录中,对方始终以“电商货款”“刷单周转”等名义进行解释,并提供了伪造的订单截图和营业执照照片。这些材料虽系伪造,但在当时情境下足以让一个普通人对资金来源产生合理信赖。律师指出,掩隐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行为异常就简单推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信息、对方解释的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第二,王某某获取的报酬与涉案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每次取现转账仅获得几百元报酬,远低于掩隐罪中常见的“高额分成”模式。这一事实说明,王某某并未从所谓的犯罪所得中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其行为更接近被他人利用的“工具人”,而非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掩隐行为人。
第三,王某某在操作过程中曾多次向对方询问资金用途,对方均以“电商经营需要”搪塞。王某某虽未穷尽核实手段,但其询问行为本身表明其并非完全放任、漠不关心,与“明知”而为之的主观状态存在本质区别。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材料:王某某与对方的完整聊天记录、对方发送的伪造订单截图和营业执照照片、王某某的银行流水、报酬支付记录,以及王某某此前从未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材料。同时,律师多次会见王某某,稳定其情绪,帮助其准确回忆并陈述每一次操作的具体细节,确保供述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会继续坚持“应当知道”的推定逻辑,并以王某某多次操作、报酬异常为由主张其主观明知。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重点论证:掩隐罪的“明知”认定不能脱离具体情境,不能以事后视角苛求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王某某被他人精心设计的骗局所蒙蔽,其主观上更符合“被利用”而非“明知故犯”。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沟通。律师提出,即便认定王某某构成掩隐罪,其在本案中系被他人利用,作用较小,获利极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律师积极促成王某某退赔部分涉案资金,进一步体现其悔罪态度。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控辩双方围绕主观明知展开了交锋。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协助取现转账,且对方给出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水平,应当推定其明知资金来源违法。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认知能力有限,对方以“电商货款”为名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包装,王某某的怀疑并未达到“明知”的程度;且其获利微薄,与掩隐罪典型的牟利动机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所得提供了转移帮助,但综合其认知能力、对方解释的欺骗性、报酬水平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宜认定其具有掩隐罪的直接故意。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王某某得以回归社会,继续工作和生活。
王某某在拿到判决书后说:“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帮我把那些聊天记录一条条整理出来,我可能永远说不清自己当时到底知不知道。这个结果让我还能继续照顾家人,我心里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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