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杭州掩隐罪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认定,助当事人获缓刑
2026-10-06      210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往往不在于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转移财物、提供账户等行为,而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这些财物系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高度依赖客观行为的推定,许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才意识到,自己以为的“帮忙”“兼职”“走个流水”,在刑法上可能被评价为掩隐罪。


掩隐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明知包括确知和应当知道,而“应当知道”的判断,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交锋的主战场。本文要讲述的,就是杭州一起掩隐罪案件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如何从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点切入,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当事人王某某,杭州某公司普通职员,日常工作与网络兼职无关。2023年下半年,王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看到一则“兼职跑腿”信息,对方称只需帮忙取现、转账,每笔可获数百元报酬。王某某起初也有过疑虑,但对方解释称是“电商货款周转,不方便走公账”,并出示了看似正规的聊天记录和订单截图。王某某先后协助取现、转账数次,累计涉及资金数十万元。


2023年底,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经王某某的银行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后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但坚持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所涉资金是诈骗所得,只是按对方指示操作。


公安机关初步认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协助取现转账,且对方给出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跑腿费用,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资金来源违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也倾向于认为王某某具有掩隐罪的主观故意。王某某的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后十分焦急,经人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


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委屈和茫然。他反复向律师说,自己确实怀疑过,但对方解释得很合理,而且自己只拿了少量报酬,根本没想过会涉嫌犯罪。他不知道该怎么证明自己“不知道”,更不知道如果被批捕、起诉,自己的工作、家庭会变成什么样。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某“确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能否仅凭其取现转账的次数、报酬水平等客观情形,推定其“应当知道”并认定掩隐罪的主观故意?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其与对方的沟通记录、操作流程、报酬支付方式以及其对资金来源的认知过程。通过反复梳理,律师发现了几个关键突破口。


第一,王某某与对方的聊天记录中,对方始终以“电商货款”“刷单周转”等名义进行解释,并提供了伪造的订单截图和营业执照照片。这些材料虽系伪造,但在当时情境下足以让一个普通人对资金来源产生合理信赖。律师指出,掩隐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行为异常就简单推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信息、对方解释的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第二,王某某获取的报酬与涉案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每次取现转账仅获得几百元报酬,远低于掩隐罪中常见的“高额分成”模式。这一事实说明,王某某并未从所谓的犯罪所得中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其行为更接近被他人利用的“工具人”,而非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掩隐行为人。


第三,王某某在操作过程中曾多次向对方询问资金用途,对方均以“电商经营需要”搪塞。王某某虽未穷尽核实手段,但其询问行为本身表明其并非完全放任、漠不关心,与“明知”而为之的主观状态存在本质区别。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材料:王某某与对方的完整聊天记录、对方发送的伪造订单截图和营业执照照片、王某某的银行流水、报酬支付记录,以及王某某此前从未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材料。同时,律师多次会见王某某,稳定其情绪,帮助其准确回忆并陈述每一次操作的具体细节,确保供述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会继续坚持“应当知道”的推定逻辑,并以王某某多次操作、报酬异常为由主张其主观明知。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重点论证:掩隐罪的“明知”认定不能脱离具体情境,不能以事后视角苛求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王某某被他人精心设计的骗局所蒙蔽,其主观上更符合“被利用”而非“明知故犯”。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沟通。律师提出,即便认定王某某构成掩隐罪,其在本案中系被他人利用,作用较小,获利极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律师积极促成王某某退赔部分涉案资金,进一步体现其悔罪态度。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控辩双方围绕主观明知展开了交锋。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协助取现转账,且对方给出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水平,应当推定其明知资金来源违法。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认知能力有限,对方以“电商货款”为名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包装,王某某的怀疑并未达到“明知”的程度;且其获利微薄,与掩隐罪典型的牟利动机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所得提供了转移帮助,但综合其认知能力、对方解释的欺骗性、报酬水平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宜认定其具有掩隐罪的直接故意。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王某某得以回归社会,继续工作和生活。


王某某在拿到判决书后说:“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帮我把那些聊天记录一条条整理出来,我可能永远说不清自己当时到底知不知道。这个结果让我还能继续照顾家人,我心里踏实了。”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相关律师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