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200 在刑事辩护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的认定常引发争议:当事人只是帮忙转了一笔钱、卖了一张卡,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又该承担多重的责任?这类案件的核心,往往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对“主观明知”的证明与推定。
掩隐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厘清当事人是否“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以及在整个链条中处于何种地位。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地区办理的一起掩隐罪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有力的量刑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羁押的后果。
本案当事人王某某,系杭州某公司普通职员。2025年初,王某某在一次网络兼职中,经人介绍加入了一个所谓的“资金代收”群组。群内人员声称,只需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接收并转出款项,即可按流水获取千分之五的佣金。王某某起初有所犹豫,但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还是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并按照群内指示,在三天内累计接收并转出资金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
操作完成后,王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随即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王某某才得知,其接收并转出的资金中,有部分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刑事拘留。
王某某被拘留后,家属焦急万分。在他们看来,王某某只是贪图小利,并不清楚资金的具体来源,更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进行多笔大额转账,且获取明显异于常规的报酬,应当认定为“明知”。面对可能面临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某和家属感到巨大的压力和无助。
家属通过多方打听,最终委托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安抚王某某情绪,并详细了解案件细节。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是否具备掩隐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公诉机关倾向于以“应当知道”进行推定,而辩护工作必须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认知,寻找合理怀疑的空间。
泽良刑事律师经过深入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关于“明知”的推定基础。律师发现,王某某加入的群组名称和聊天记录中,并未明确提及“诈骗”“洗钱”等字眼,而是以“代收”“避税”等名义进行包装,这为否定其明确知晓资金性质提供了事实依据。第二,关于行为异常性的抗辩。虽然王某某的银行卡流水集中,但其本人并无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更多是出于对高额回报的轻信,而非对犯罪行为的深度参与。第三,关于获利情况。王某某实际获取的佣金仅为四千余元,与其转出的资金规模相比,获利比例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小。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的日常表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重点梳理了其与群内人员的全部聊天记录,固定了其被诱导参与、对资金性质提出过疑问等关键事实。同时,律师预判公诉机关可能坚持“应当知道”的推定逻辑,提前准备了多份类似案例的裁判要旨,用以论证在缺乏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异常交易就断定当事人“明知”。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书面法律意见,重点阐述了王某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系初犯偶犯、获利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并积极促成王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审判阶段,律师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诉人就量刑建议进行了有效沟通,但公诉机关最初仍建议判处实刑。
庭审中,双方围绕“主观明知”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人认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进行高频次、大额转账,且获取了不合理报酬,应当推定其明知。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基础事实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本案中群组的伪装性、王某某的认知能力以及其曾对资金性质提出疑问等事实,均不足以得出唯一结论。同时,律师强调,王某某的行为更多是受他人诱导,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虑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他对泽良刑事律师说:“谢谢你们,是你们让我知道,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条文,还有认真听我解释的人。”
掩隐罪案件的辩护,往往需要在“明知”的证明困境中寻找突破口。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凭借对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对本地司法实践的熟悉,在杭州地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刑事辩护的温度与专业价值。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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