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杭州掩隐罪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认定,助力获缓刑
2026-10-06      169     

在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高发的当下,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反复出现:仅仅提供了银行卡、帮助转了几笔账,就一定要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究竟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一个人是身陷囹圄还是回归正常生活。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所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主观要件往往被客观行为简单推定,导致不少情节轻微的当事人被不当追诉。今天要讲的,就是发生在杭州的一起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因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账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从主观明知与情节轻微两个维度切入,突破了“有转账即明知”的指控逻辑,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


王某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市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收入稳定,家庭和睦。2023年下半年,他的一位多年未见的朋友张某甲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因个人账户受限,想借用王某某的银行卡走几笔账,并承诺给予少量“手续费”。王某某碍于情面,又觉得只是帮朋友一个忙,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借出,并在张某甲的要求下,分几次将到账资金转至指定账户,累计流水金额约六十万元。


王某某当时并未深究这些资金的来源,只当是朋友之间的正常帮忙。直到2024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顺着资金流向找到了王某某。他这才知道,自己银行卡接收并转出的资金中,有部分来自诈骗被害人。随即,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王某某和家人陷入巨大的恐慌。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刑事律师介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涉案金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面对指控,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反复向律师说,自己真的不知道那些钱是诈骗来的,如果知道,绝不会为了几百块钱的手续费去冒这个险。他更担心的是,一旦被判实刑,工作没了,家庭也会受到沉重打击。


泽良刑事律师在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后,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资金流转的客观事实,而在于王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这些资金系犯罪所得。围绕这一焦点,律师团队制定了三步走的辩护策略。


第一,紧扣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律师指出,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提供了银行卡或参与了转账就当然推定,而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背景、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王某某与张某甲系多年朋友关系,其出借银行卡的初衷是基于朋友间的信任与帮忙,收取的手续费极低,与所转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这与职业“卡农”或专门为犯罪团伙洗钱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二,深挖客观证据中的有利细节。律师通过比对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王某某的供述,发现王某某在转账过程中曾多次询问张某甲资金用途,张某甲均以“生意货款”搪塞。同时,王某某的银行卡在案发前一直用于个人工资收取和日常消费,并非专门用于“走账”的空卡,这进一步印证了其主观上并非明知。


第三,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律师积极引导王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赔了涉案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促成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律师调取了王某某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证明、社区出具的日常表现证明,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庭审中,公诉人坚持认为王某某多次协助转账,应当认定其主观明知。泽良刑事律师则针锋相对地回应:多次转账不等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王某某的转账行为均是在张某甲的指示下被动完成,其本人并未从中获取与风险相匹配的高额利益,也无逃避侦查的行为,不能以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故意。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认定构成犯罪,王某某也具有认罪认罚、退赔退赃、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赔等意见。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他对泽良刑事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一遍遍地帮我梳理证据,把那些我自己都说不清楚的细节讲明白,我可能真的要在里面待上一年。现在能回家,能保住工作,我已经很知足了。”


掩隐罪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对主观明知的精准把握和对从宽情节的充分挖掘。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命运。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领域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个从宽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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