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78 在刑事辩护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认定,往往围绕一个核心争议展开:当事人是否“明知”涉案财物系犯罪所得。这一主观要件的证明,常成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分水岭。尤其在杭州这类数字经济活跃、资金流转频繁的城市,因出借银行卡、代收转账、协助取现等行为被卷入掩隐罪指控的案件逐年增多,许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仍不清楚自己究竟“错”在哪里。
掩隐罪的主观明知并非凭空推定,而须结合交易背景、资金流向、当事人认知能力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在杭州,一起因代收货款被控掩隐罪的案件,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精准拆解证据链、重建当事人主观认知场景,成功将指控金额大幅缩减,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王某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市某企业从事普通行政工作,收入稳定,生活规律。2023年下半年,王某某的一位旧识张某甲以“公司业务需要走账”为由,请王某某帮忙提供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客户货款,并承诺按笔支付少量“手续费”。王某某起初有所犹豫,但张某甲出示了看似正规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业务合同,并强调“只是临时周转”。碍于情面,王某某将一张闲置银行卡交予张某甲使用。
此后数月,该银行卡陆续有数笔资金汇入,累计金额八十余万元。王某某按照张某甲指示,将到账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并收取了数千元“手续费”。2024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其中部分被骗资金曾流入王某某的银行卡,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突如其来的抓捕让王某某措手不及。他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自己只是帮朋友“走账”,从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也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然而,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资金,且收取“手续费”,应当知道资金来源异常,其行为已涉嫌掩隐罪。案件很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王某某被刑拘后,其家属焦急万分,经多方打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家属反复强调,王某某本性老实,只是法律意识淡薄,被朋友利用了。泽良刑事律师在黄金救援37天内迅速介入,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详细了解出借银行卡的经过、与张某甲的关系、对资金来源的认知程度以及收取手续费的具体情况。
会见中,泽良刑事律师发现几个关键细节:王某某与张某甲虽有旧交,但日常往来并不密切,对张某甲的真实业务并不了解;张某甲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合同虽系伪造,但普通人在非专业审查下难以辨别;王某某收取的“手续费”远低于正常帮人走账的市场价,更符合“人情帮忙”的特征;资金到账后,王某某均按张某甲指令转出,未参与后续分赃或隐匿行为。这些细节,成为后续辩护的重要支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是否“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掩隐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异常程度、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
泽良刑事律师据此制定三条关键突破路径:
第一,拆解“应当知道”的推定逻辑。公安机关指控王某某“应当知道”,主要依据是其收取手续费及资金快进快出。泽良刑事律师指出,王某某收取的费用金额较小,与出租银行卡给诈骗团伙的典型获利模式存在明显差异;且资金快进快出系张某甲指令操作,王某某并未主动设计规避监管的转账路径。这些事实不足以推导出王某某“应当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
第二,重建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场景。泽良刑事律师调取了王某某与张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张某甲多次发送看似正规的合同文本和业务说明,并刻意强调“公司做账需要”“客户回款”,营造正常商业往来的假象。王某某的回复多为“好的”“收到”等简单确认,未涉及任何犯罪共谋内容。结合王某某的年龄、职业、社会阅历,其辩称“被蒙蔽”具有合理性。
第三,质疑指控金额的认定依据。公诉机关最初将银行卡全部流水八十余万元均认定为掩隐数额,但泽良刑事律师通过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与被害人报案记录,发现其中仅有部分资金能与具体诈骗案件对应,其余资金无证据证明系犯罪所得。据此,泽良刑事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资金比对表,主张仅对能够查证属实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重点论述王某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社会危险性较小,并积极促成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其中查证属实的部分赃款。同时,泽良刑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就掩隐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交换意见,强调不能以客观行为简单倒推主观明知。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主观明知展开重点辩护,并对指控金额提出系统性异议。公诉机关坚持认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并收取手续费,属于“明知”的典型情形。泽良刑事律师回应:掩隐罪的“明知”不应泛化,若行为人基于朋友关系出借账户、收取合理费用,且被对方精心设计的商业假象所蒙蔽,不能仅因客观上协助了资金转移就推定其主观明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关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指控金额应重新认定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将指控金额从八十余万元核减至查证属实的二十余万元,并综合考虑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赔部分赃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王某某得以回归社会,家庭生活逐步恢复正轨。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一遍遍帮我梳理证据,我可能到现在都说不清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这个结果让我有机会重新开始,也让我明白了法律意识有多重要。”
掩隐罪的辩护,往往不在于否认客观行为,而在于厘清主观认知的边界。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领域十余年,累计办理五百余起刑事案件,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中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依托杭州分所,泽良刑事律师能够快速响应长三角地区刑事案件,在黄金救援37天内及时介入,通过集体研讨、多律师协作的一体化办案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刑事辩护。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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