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63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往往不在于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转移财物、提供账户等行为,而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边界。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正是因为对“明知”的推定规则缺乏了解,在侦查阶段作出不利供述,最终陷入被动。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明知”不能仅凭客观行为推定,必须结合交易背景、财物来源、当事人认知能力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杭州市某企业员工李某因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账,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拆解主观明知证据链、推动补充侦查,最终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李某系杭州市某企业普通员工,日常工作稳定,无前科劣迹。2023年下半年,李某的一名同乡以“生意周转、帮忙走账”为由,请李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承诺给予少量好处费。李某碍于情面,先后多次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按对方指示将到账资金转至指定账户。起初李某并未深究资金来源,直至某日发现账户被冻结,才意识到事情可能并不简单。
不久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原来,其同乡所涉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李某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赃款。李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曾作出“感觉钱来路不太正常”的供述,这一表述被侦查机关作为认定其主观明知的直接依据。随后,案件移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初步认为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面对指控,李某感到既后悔又委屈。他承认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该出借银行卡,但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帮同乡一个忙,从未想过会卷入犯罪,更未从中获取大额利益。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若被判处实刑,不仅本人失去工作,整个家庭也将陷入困境。经多方打听,李某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希望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转机。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交易方式、财物种类及数额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因行为人提供了银行卡或协助转账,就当然推定其明知。
泽良刑事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重点核实其与同乡的交往背景、出借银行卡的起因、好处费数额、转账频次及金额等细节。通过反复沟通,律师发现李某与同乡并无深度利益绑定,所得好处费极为有限,且李某在发现账户异常后曾主动询问对方,这些事实均可用于削弱“明知”的推定基础。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李某的工资流水、工作证明、日常消费记录等,用以证明李某有稳定合法收入,不具备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的动机。同时,律师调取了李某与同乡的聊天记录,梳理出李某曾对资金性质提出疑问、对方以“生意往来”搪塞的对话内容,固定了李某认知受限的关键事实。针对侦查阶段那句“感觉钱来路不太正常”的供述,律师结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指出该表述系李某在疲惫状态下的模糊回应,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
预判到检察机关可能坚持“客观行为推定明知”的思路,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杭州地区近年类似案件的处理尺度,重点筛选出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而作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的案例,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关于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意见书》,并申请调取上游犯罪相关证据,以查明李某与上游犯罪分子是否存在事前通谋。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围绕量刑展开重点辩护。一方面,强调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另一方面,积极促成李某退赔部分涉案资金,取得谅解。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认为李某的供述已足以认定主观明知,建议判处实刑。律师则当庭指出,主观明知的认定不能脱离具体情境,李某作为普通公民,对资金性质的判断能力有限,其模糊表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李某并未参与上游犯罪共谋,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但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合李某的认知能力、获利情况、参与程度等情节,采纳了律师关于李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真的要在里面待上一年,家里也就垮了。谢谢你们让我还能有机会弥补。”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