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53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尤其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旦金额被高估,当事人可能面临数年有期徒刑;而若能准确厘清金额,则可能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资金流向的精准审查和对主观明知的合理界定。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地区办理的一起掩隐罪案件,通过细致阅卷与有效沟通,将侦查机关初步认定的三十余万元涉案金额大幅缩减至一万余元,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王某某,系杭州某公司普通职员。2023年初,王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后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流水初步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为三十余万元,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面对三十余万元的指控,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承认自己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有错,但认为大部分资金自己并不知情,也未曾从中获利。如果真的按照三十余万元定罪,他将面临沉重的刑事处罚,工作与家庭都将毁于一旦。在迷茫与焦虑中,王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主观上对涉案资金的认知范围,以及其帮助取现行为所对应的具体金额。检察机关初步认为,王某某应当对卡内全部流入资金承担责任。而泽良刑事律师认为,掩隐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且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不能简单以卡内流水总额作为定罪依据。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迅速介入,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稳定其情绪,并详细了解案件细节。随后,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与被害人报案记录。
关键突破点有三:第一,发现资金混同问题。王某某的银行卡内既有涉案诈骗资金,也有其个人合法收入及其他往来款项,侦查机关将全部流水一并计入涉案金额,明显不当。第二,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王某某仅对部分取现行为具有认知,对于卡内其他大额资金的来源与性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明知。第三,获利情况未查清。王某某实际获利极少,且未参与上游犯罪共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围绕这些突破口,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证据策略。一方面,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其个人收入证明、银行卡日常使用记录等材料,证明卡内资金并非全部涉案;另一方面,针对每一笔指控金额,逐一比对被害人陈述、转账时间与王某某取现记录,制作了详细的金额比对表,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同时,律师预判检察机关可能坚持全部金额的指控,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杭州地区近年来掩隐罪金额认定的裁判尺度,强调应严格区分行为人的认知范围与实际流水,避免客观归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金额认定存在的证据漏洞,并申请检察机关对涉案金额进行重新核算。经过充分的沟通与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王某某的涉案金额从三十余万元核减至一万余元。
在双方交锋的关键回合中,检察机关最初坚持认为王某某应对卡内全部资金负责,理由是银行卡由其本人提供,其应当预见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泽良刑事律师回应称,掩隐罪要求主观明知,而非概括的应当预见,且王某某在发现异常后曾有过犹豫和拒绝,主观恶性较小。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律师的观点,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为一万余元,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最终,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得以回归正常生活与工作,避免了牢狱之灾。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感谢律师帮我查清了金额,让我有机会重新开始。”王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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