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58 在刑事辩护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近年来高发且争议不断的一类案件。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仍感到困惑:自己只是帮人转了一笔账、取了一次现,怎么就成了犯罪?这背后核心的法律争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所涉财物系犯罪所得。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往往成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分水岭。
掩隐罪的辩护,本质上是围绕“主观明知”与“情节轻重”展开的证据攻防。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在杭州经营小本生意,因一次偶然的资金往来被卷入刑事案件。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后,紧扣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这一核心突破口,结合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策略,最终帮助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缓刑量刑建议,并在审判阶段获判缓刑。
李某,男,四十余岁,在杭州市某区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平日为人本分,生意虽不大,但足以维持家计。2023年下半年,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找到李某,称有一笔货款需要周转,因自己账户不便,希望借用李某的银行卡接收并转出。李某碍于情面,未多追问资金来源,便答应了对方的请求。此后数月,李某的账户陆续收到多笔转账,累计金额达数十万元,并按照朋友指示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
直到2024年初,公安机关找到李某,告知其账户接收的资金中,部分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被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及其家人陷入恐慌——他们无法理解,只是帮朋友转了几笔钱,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通过多方了解,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李某是否会被判实刑?有没有可能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详细梳理了资金流转的每一笔记录、聊天记录以及李某与那位朋友的交往背景。经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接收的资金系犯罪所得。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交易异常性、行为人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与朋友系旧识,对方以“货款周转”为由借用账户,李某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费或佣金,且资金流转模式与李某日常经营习惯存在一定吻合,难以直接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围绕这一突破口,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三条辩护主线:第一,从证据链入手,指出侦查机关认定“明知”的证据仅有李某本人的部分供述,且供述存在反复,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第二,从交易合理性出发,论证李某基于朋友关系及“货款”说辞出借账户,符合一般社会交往逻辑,不能仅因资金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就倒推李某明知;第三,积极促成李某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为量刑辩护创造条件。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及家属整理了李某与朋友的完整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对方从未告知资金真实来源;同时调取了李某个体经营的流水记录,说明其账户日常确有经营性资金往来,并非专门用于“走账”。此外,律师还申请调取了上游犯罪案件中关于资金流向的鉴定意见,逐笔核对涉案金额,剔除与李某无关的部分,将指控金额从最初的数十万元核减至十余万元。
办案过程中,泽良刑事律师预判检察机关可能以“交易异常”“金额较大”为由坚持起诉,遂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杭州地区近年掩隐罪不起诉及缓刑的判例,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李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涉案金额已核减、具有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部分意见,将涉案金额予以核减,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掩隐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泽良刑事律师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就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发表量刑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李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涉案金额已核减,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终于松了一口气。他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到现在都说不清楚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是律师帮我把每一笔账都理清楚,让我有机会重新开始。”
掩隐罪案件往往涉及“主观明知”的证明难题,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辩护策略的精准度。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从证据细节中寻找突破,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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