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杭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认定,助力获缓刑
2026-10-06      173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争议极大的罪名。很多当事人直到被刑事拘留的那一刻,仍然不明白自己只是帮人转了一笔钱、卖了一批货,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问题的核心往往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一个关键的法律要件——主观上是否“明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财物来源于犯罪,就不构成此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往往依靠推定,这就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辩护空间,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本案中,杭州的李某就因一笔看似普通的交易,被卷入了一场历时数月的刑事风波,最终在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的介入下,成功争取到缓刑。


李某是杭州一家小型商贸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回收与转售业务。2024年初,一位长期合作的供货商向其介绍了一批“渠道货”,称是某品牌滞销的库存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李某虽有疑虑,但考虑到对方是熟人介绍,且货物外观、包装均无明显异常,便以现金方式分两次收购了这批产品,总价值约18万元。


然而,这批货物实际上是他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赃物。诈骗团伙将骗来的资金用于购买电子产品后,再通过多层转手低价销赃。公安机关在侦破诈骗案时,顺着资金流和物流信息追查到了李某。2024年3月,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杭州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突如其来的抓捕让李某和家人陷入恐慌。李某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自己确实不知道这批货是赃物,自己也是受害者,但公安机关认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使用现金交易、未核实供货商资质等情节,足以推定其“应当知道”货物来源有问题。


李某的家属在朋友推荐下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在黄金救援37天内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交易的全过程。会见中,律师发现几个关键细节:第一,李某与供货商此前有过多次正常交易,对方提供的货物一直合法合规;第二,李某曾要求对方提供发票或进货凭证,对方以“渠道货不开票”为由推脱,但提供了看似正规的产品序列号;第三,李某在收购后曾将部分产品上架销售,但销售价格并未明显低于正常二手市场价,且销售记录完整可查。


基于这些细节,泽良刑事律师迅速确定了辩护方向:核心在于打破“明知”的推定。律师认为,不能仅凭价格偏低和现金交易就认定李某主观明知,必须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李某的认知能力、货物外观特征等综合判断。


在侦查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了李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同时积极与供货商方面沟通,调取了双方此前正常交易的记录,证明李某有理由相信该供货商的货源渠道。此外,律师还指导家属整理了李某公司的进货台账、销售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的经营行为具有连续性、公开性,与典型的“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有本质区别。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全面阅卷,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明知”的主要依据仅为价格偏低和现金交易两点,证据相对薄弱。律师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并申请调取供货商方面的证言,进一步证实李某确实没有参与上游犯罪,也不知晓货物的真实来源。同时,律师与检察官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沟通,虽然李某坚持自己主观上不明知,但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和诉讼风险,律师建议在认罪认罚框架下争取最轻处理,同时保留对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李某是否明知”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作为长期从事电子产品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高于普通人的辨别能力,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且使用现金交易,应当推定其明知。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第一,价格偏低不等于明显异常,李某的收购价虽低于市场零售价,但与二手市场的批发价基本持平,符合行业惯例;第二,现金交易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中是常见做法,不能据此推定明知;第三,李某在交易后正常上架销售,价格公开透明,若其明知是赃物,必然会采取更隐蔽的方式销赃,而非公开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考虑到李某已实际收购并销售了部分赃物,综合全案情节,最终认定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关于李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虽然仍被定罪,但缓刑意味着他不必在监狱中服刑,可以继续经营公司、照顾家庭。李某说:“那段时间我整夜整夜睡不着,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是泽良刑事律师一点点帮我理清事实,让我知道法律不是只看表面,也让我重新有了面对生活的勇气。”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核心往往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泽良刑事律师提醒,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尤其是涉及二手物品回收、代购、代收款等业务时,务必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核实对方身份和货物来源,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卷入刑事案件。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抓住黄金救援37天,为后续辩护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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