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14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得为犯罪所得,几乎是所有争议的核心。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仍觉得委屈:自己只是帮忙转了一笔钱、取了一次现,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种“主观明知”的认定,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边界。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掩隐罪不能仅凭客观行为推定,必须结合交易背景、认知能力、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杭州市的李某就因帮人取现被卷入掩隐罪指控,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切入,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
李某是杭州市一名普通务工人员,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23年下半年,一位此前在工地认识的工友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因银行卡限额,想请李某帮忙取几笔现金,并承诺每笔给几百元好处费。李某觉得只是举手之劳,便答应了。随后几个月内,李某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了数笔转账,并分多次在杭州市多个ATM机取现,累计金额二十余万元,获利数千元。
不久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入了李某的银行卡,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李某被抓获时完全懵了,他反复解释自己不知道那些钱是诈骗来的,只是帮工友取钱。但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多次取现、收取好处费,应当知道资金来源异常,其辩解不合常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客观上帮助转移了犯罪所得,且存在多次取现、收取报酬等情节,建议以掩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实刑的量刑建议。李某感到非常委屈:他确实不知道那些钱是骗来的,如果知道,绝不会为了几百元好处费冒这么大风险。家属也焦急万分,四处打听后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其与工友的交往过程、取现的细节以及他对资金来源的认知。通过反复沟通,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李某“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
围绕这一核心,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从主观明知入手,指出李某与工友仅为普通相识,无任何犯罪共谋,其获取的报酬与转移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符合掩隐罪中“明知”的典型特征。第二,从客观行为分析,李某取现的ATM机分布与其日常活动轨迹基本吻合,取现时间也无异常,不能仅因“多次取现”就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第三,从证据链角度,全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知道资金来源,仅凭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李某与工友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双方仅系普通务工相识,工友从未告知资金来源;同时调取了李某的银行流水和取现记录,梳理出其取现金额、时间与日常消费习惯的关联,证明其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的典型性。此外,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说明在类似“帮人取现”案件中,若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不应轻易入罪。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判断检察机关可能坚持“应当知道”的推定逻辑,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重点论证主观明知的证据缺口。同时,律师也做好了庭审准备,若案件起诉至法院,将从证据能力和证明标准两个层面展开辩护。
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部分意见,但仍以掩隐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不过量刑建议调整为可适用缓刑。庭审中,泽良刑事律师围绕主观明知展开辩护,指出李某的认知能力、交易背景、获利情况均不能证明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掩隐罪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考虑到李某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取现行为,且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把我那些说不清楚的细节一点点理清楚,让我觉得还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
掩隐罪的辩护,核心往往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明知”的证明。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始终坚持从证据出发,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定性的细节,用专业和责任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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