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64 出借银行卡,到底算不算犯罪?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延伸,大量普通人在毫不知情或心存侥幸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结果被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不在资金数额,而在于一个关键问题: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帮助转移的是犯罪所得。是否具备主观明知,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掩隐罪的认定,不能仅凭客观行为倒推主观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案中,杭州市一名普通务工人员因出借银行卡被卷入境外涉诈资金转移链条,被刑事拘留。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介入,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有效的沟通,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李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市从事普通工作。2025年,李某因手头紧张,经朋友介绍得知一条“轻松赚钱”的路子——将名下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每张卡每月可获取数千元“租金”。对方声称只是用于电商平台资金周转,不会涉及违法。李某虽有疑虑,但考虑到收入可观,便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交给了对方。此后,对方又让李某帮忙介绍其他人办卡,李某便介绍了两位老乡参与。
几个月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中有部分款项流入了李某名下的银行卡,随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李某被羁押后,家属焦急万分,四处打听后得知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遂前来委托。
家属告诉泽良刑事律师,李某一直坚称自己不知道对方是搞诈骗的,对方只说是做电商生意需要周转资金,而且李某本人并未参与任何转账操作,银行卡和手机卡交出后便不再过问。家属反复问:“他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借了张卡,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通过会见和初步调查,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几个关键突破口:第一,李某出借银行卡时,对方明确告知用于电商资金周转,李某并未被告知资金来源于诈骗犯罪,其主观上是否“明知”犯罪所得,证据并不充分;第二,李某本人未参与任何转账、取现等操作,银行卡交出后由他人实际控制使用,李某对资金流向并不知情;第三,李某介绍老乡办卡时,同样基于对方“电商周转”的说法,并未意识到可能涉及犯罪。
围绕上述分析,泽良刑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一是多次会见李某,稳定其情绪,帮助其梳理案件事实,确保其陈述前后一致、真实可信;二是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阐明李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建议在侦查阶段全面收集能够证明李某不明知的证据;三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掩隐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指出不能仅凭出借银行卡的客观行为推定李某具有犯罪故意。
与此同时,律师预判检察机关可能关注李某介绍他人办卡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提前准备了相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说明介绍办卡行为同样需要以主观明知为前提,不能客观归罪。
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明知其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不符合逮捕条件,最终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李某在被羁押十余天后获释,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他红着眼眶对律师说:“谢谢你们,让我知道法律不会冤枉一个不知情的人。”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领域十余年,累计办理500余起刑事案件,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依托杭州分所,泽良刑事律师能够快速响应长三角地区刑事案件,第一时间介入“黄金救援37天”,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