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67 在刑事辩护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近年来高发且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仍感到困惑:自己只是帮忙转了一笔钱、取了一次现,怎么就成了犯罪?
掩隐罪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涉财物系犯罪所得,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在杭州,就有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因出借银行卡并协助取现被指控掩隐罪,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切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王某某是杭州某公司的普通职员,工作稳定,家庭和睦。2024年初,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用他的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王某某起初有些犹豫,但碍于情面,加之对方反复保证“绝对正规”,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借出,并在对方要求下,分三次协助取现共计18万元,从中获得好处费3000元。
2024年4月,杭州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涉案资金曾流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某随即被传唤到案,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王某某和家人陷入巨大的恐慌。王某某反复向家人表示,自己真的不知道那些钱是诈骗来的,如果知道,绝对不会帮忙。但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出借银行卡并协助取现,且收取了好处费,应当推定其“明知”系犯罪所得。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某某的家属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了借卡、取现的整个过程。
经过深入分析,泽良刑事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掩隐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出借银行卡和收取好处费就简单推定。
第一,王某某与朋友虽有多年未联系,但此次联系是基于朋友主动求助,对方并未明确告知资金来源违法,王某某也未参与上游犯罪。第二,王某某出借银行卡时,对方提供了看似合理的商业理由,王某某基于朋友关系产生信任,符合常理。第三,王某某取现的金额、次数与对方所述“生意周转”规模基本吻合,没有明显异常。第四,王某某收取的3000元好处费,相对于18万元取现金额而言比例较低,更符合朋友间帮忙的答谢,而非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高额报酬。
基于以上分析,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辩护策略。一方面,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王某某的日常工作表现、家庭情况、无前科劣迹等材料,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另一方面,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王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薄弱之处,并指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庭审中,泽良刑事律师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展开辩护,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同时强调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和家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王某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真的要进去坐牢了,谢谢你们让我还能留在家人身边。”
掩隐罪案件往往涉及主观明知的复杂认定,当事人是否“明知”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领域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泽良刑事律师提醒,切勿随意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更不要协助他人取现或转移资金,一旦被卷入刑事案件,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黄金救援时间。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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