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3
127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既往症」与「健康告知」的认定。投保人往往在确诊重大疾病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症状或就诊记录」为由拒赔,双方对「是否属于既往症」「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各执一词。这类案件的核心,并非简单的是否隐瞒病史,而是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以及未告知事项与本次重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且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山西太原的李某因癫痫持续状态住院并确诊脑部疾病,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病历梳理与告知义务分析,突破健康告知争议,最终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山西太原一家民营企业的员工,四十出头,工作稳定,家庭和睦。2021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额外赔付。投保时,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有没有住过院、有没有慢性病」,李某自述平时身体尚可,偶尔头痛,未在意,便完成了投保流程。
2023年秋天,李某在家中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四肢抽搐,被家人紧急送往太原市某医院救治。经神经内科检查,诊断为癫痫持续状态、脑胶质瘤。住院期间,李某接受了手术及后续治疗,医疗费用高昂,家庭经济压力骤增。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期待重疾险能缓解燃眉之急。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一盆冷水。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投保前两年的门诊记录,发现他曾因「头晕、头痛」在社区医院就诊,病历中记载「疑似癫痫小发作?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属于带病投保,拒绝赔付,并通知解除合同。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投保时业务员并未详细询问,自己也不清楚那些门诊记录意味着什么,更没想到会成为拒赔的理由。面对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他一度想放弃。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几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投保前的门诊病历仅记载「疑似」,并未确诊癫痫,且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李某并未确诊任何重大疾病。第二,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过于笼统,业务员未逐项询问,李某基于善意理解未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解除合同,本案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已消灭。第四,李某所患脑胶质瘤与癫痫症状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医学证据。
围绕这些突破点,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沟通记录、业务员证言、完整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并申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证明「疑似癫痫小发作」与最终确诊的脑胶质瘤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告知」为由坚持拒赔,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和保险法司法解释,强化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故意隐瞒病史,要求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合同成立已逾两年,解除权已消灭;此外,门诊病历中的「疑似」表述不足以构成既往症,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决其支付保险金六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复杂的病历,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多次受邀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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