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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疗险猝死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13      157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尤其在突发疾病身故的案件中,家属往往陷入悲痛与无助的双重困境。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时是否已知晓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能否成为拒赔的挡箭牌。


河北石家庄的王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其丈夫李某因急性心肌梗死猝然离世,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医疗险保险金。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调查取证、精准法律分析,最终帮助王某获赔五十八万元,让这个破碎的家庭重获希望。


【案情描述】


李某,男,河北石家庄人,从事物流运输工作。2022年3月,李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一百万元,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及特定门诊费用。投保时,李某按照平台提示完成了健康告知问卷,所有问题均勾选“否”,系统自动核保通过。


2023年8月,李某在装卸货物时突感胸闷、胸痛,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处理完后事,王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电子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两年内曾有多次门诊就诊记录,涉及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属于医疗险条款中约定的“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拒绝赔付。


王某感到万分不解:丈夫生前从未因高血压或高血脂住院治疗,只是偶尔去门诊开些降压药,怎么就成了“既往症”?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投保时所有健康告知问题都是按实际情况填写的,何来“未如实告知”?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均被以“按条款办事”为由搪塞。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有两点:第一,李某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属于医疗险条款中“既往症”的范畴,相关治疗费用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第二,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病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王某则认为,丈夫的高血压只是轻微症状,通过药物控制良好,从未因此住院,更未想过会引发心梗。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的问题她逐项核对过,均未提及需要告知此类轻微门诊记录。她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人都不在了,他们却拿几年前的门诊记录来推脱,这公平吗?”


在朋友推荐下,王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察觉到保险公司对“既往症”的认定存在扩大解释,且健康告知问卷的设计可能存在问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是否构成医疗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绝赔付?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组建专案小组,从条款解释、告知义务、因果关系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关键突破点一:条款中“既往症”的定义过于宽泛,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律师查阅保单条款发现,其中对“既往症”的定义为“投保前已知或应知的疾病”。但何为“应知”?保险公司并未在投保页面进行详细解释。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其内容。本案中,网络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仅以勾选方式完成告知,未对“既往症”的具体范围、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关键突破点二:李某的高血压、高血脂门诊记录与急性心肌梗死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律师咨询医学专家后确认,高血压、高血脂虽是心梗的危险因素,但并非唯一原因,且李某通过药物控制良好,猝死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保险公司不能以存在危险因素就等同于“既往症”直接导致保险事故,从而免除赔付责任。


关键突破点三:健康告知问卷的设计存在缺陷,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问卷,发现问卷中仅询问“是否曾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并接受治疗”,而李某仅是门诊开药,并未接受系统性治疗。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对询问范围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李某的回答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收集了李某近五年的门诊病历、体检报告、购药记录,证明其高血压、高血脂并未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且控制良好。同时,律师申请调取了投保平台的电子投保流程记录,固定了健康告知问卷的具体内容和投保操作过程。


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思路:即使认定李某存在未告知情形,也需判断其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李某的门诊记录轻微,且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不足以构成重大过失。


最终,律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认定和如实告知义务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属于“既往症”,且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泽良律师回应:第一,条款中“既往症”的定义不明确,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第二,李某的门诊记录仅为轻微慢性病管理,与急性心肌梗死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健康告知问卷未明确询问门诊开药情况,李某的回答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对该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结尾】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哽咽着说:“感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们让我相信,法律会给普通人一个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全国保险拒赔案件,拥有经验丰富的保险律师团队,覆盖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多个险种。如您遇到类似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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