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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意外险摔倒伤残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病史关联抗辩,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2026-10-13      123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病史”为由主张事故与自身疾病存在关联,从而拒绝赔付。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既往病史是否必然影响意外事故的认定?被保险人因意外摔倒导致伤残,保险公司能否以“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为由免除保险责任?这不仅是法律条款的博弈,更关乎一个家庭在遭遇不幸后能否获得应有的保障。


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只有当既往病史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时,保险公司才可能免责。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意外摔倒”与“伤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论证,最终在庭前调解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男,四十余岁,河北石家庄人,从事个体运输工作。2022年初,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一百万元,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李某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其中提及曾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但保险公司仍正常承保。


2022年秋,李某在石家庄市某物流园区内搬运货物时不慎滑倒,后仰摔倒,背部及颈部重重着地。事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颈椎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痪。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遂以“本次事故与既往病史存在关联,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家属多次交涉无果,李某本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李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该疾病可能导致脊柱结构脆弱,摔倒后更容易发生严重损伤,因此事故后果与自身疾病存在因果关系;其二,投保时李某虽告知了病史,但保险公司认为该病史显著增加了承保风险,属于“未如实告知”的范畴,欲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的妻子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丈夫明明是在干活时摔伤的,医生也说是外伤导致的瘫痪,保险公司却说他本身有病,这太不公平了。”李某一家在朋友推荐下,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强直性脊柱炎病史是否构成意外险拒赔的合理依据?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病史为由否定意外事故的认定?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从医学、法学和保险条款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第一,关键突破点:锁定“意外”的法定构成要件。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意外伤害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本案中,李某因滑倒导致颈椎骨折,滑倒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事件,骨折及脊髓损伤是直接后果,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疾病,可能影响脊柱活动度,但并非导致本次骨折的直接原因。


第二,关键突破点:近因原则的适用。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当承保风险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时,保险人才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摔倒这一意外事件是导致脊髓损伤的决定性因素,既往病史仅属于背景条件,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


第三,关键突破点: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投保时李某已如实告知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保险公司在明知该病史的情况下仍同意承保,说明其已对该风险进行评估并接受。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本案投保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更无权以此拒赔。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言,证明摔倒过程;二是医院急诊记录和手术记录,明确外伤为导致脊髓损伤的直接原因;三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伤残等级与外伤的关联性;四是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副本,证明李某已履行告知义务。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申请医学鉴定,试图论证强直性脊柱炎与伤残后果的参与度。为此,律师提前咨询了法医学专家和骨科专家,准备了详细的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证明即使存在既往病史,摔倒仍是导致瘫痪的主要因素。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决定先提起诉讼,以打促调。起诉后,保险公司果然提出医学鉴定申请,并主张按参与度比例赔付。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参与度理论不能适用于意外险的因果关系判断,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接受风险,不应在理赔时再以病史为由减责。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病史与意外事故的因果关系”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强直性脊柱炎导致脊柱韧带钙化、骨骼脆性增加,摔倒后发生严重损伤的概率远高于常人,因此自身疾病是导致伤残的重要原因,应适用参与度扣减。


泽良律师回应:第一,保险条款并未约定按参与度赔付,保险公司单方主张扣减没有合同依据;第二,根据近因原则,摔倒这一意外事件是导致脊髓损伤的直接原因,强直性脊柱炎仅是条件而非原因;第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李某的病史,却未加费或拒保,说明其已认可承保风险,现在以此拒赔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滑倒导致颈椎骨折并脊髓损伤,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虽主张既往病史影响,但未能证明该病史是导致伤残的决定性原因。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接受李某的病史告知,合同合法有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李某保险金六十八万元。


最终结果: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帮助李某在庭前调解阶段获得六十八万元保险金。这笔款项为李某后续的康复治疗和家庭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


李某的妻子王某某在拿到调解书后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鼓励我们,让我们觉得有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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