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3
131 团体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是许多企业员工遭遇的典型困境。企业投保时明明为员工购买了保障,事故发生后却因岗位归类问题被拒赔,这究竟是合理风控,还是推卸责任?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须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抓住这一核心,帮助苏州某企业员工王某某突破「职业类别不符」抗辩,最终获赔九十八万元。
王某某是苏州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从事设备维护工作。2023年,其所在企业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一百万元。投保时,企业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员工岗位信息,保险公司据此承保并出具了保单。
2024年3月,王某某在厂区进行设备检修时,因脚手架踏板滑脱,从约四米高处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王某某提交了理赔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所有人措手不及。保险公司以「王某某实际从事的工作属于五类职业,而投保时申报为三类职业,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职业类别直接影响保险费率,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在该企业工作多年,岗位从未变更,投保时也是按公司要求提供的信息,怎么出了事就成了「不符」?企业方面也认为,投保时已如实提供岗位信息,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并收取了保费,出险后却以职业类别为由拒赔,有违诚信。
经多方打听,王某某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赔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情,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未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律师发现,保单中关于职业类别不符可以拒赔的条款,并未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标识,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向企业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律师核查了投保时的往来邮件和岗位说明,企业提供的岗位信息与王某某实际工作内容一致,不存在隐瞒或虚构。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完全有能力审查,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
第三,保险公司在明知职业类别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仍长期收取保费,出险后却以职业类别为由拒赔,违反禁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投保时的邮件往来、保单原件及拒赔通知书等,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工作内容多年未变。同时,律师调取了保险公司同类团体意外险的投保流程说明,证明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存在疏漏。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可能申请对职业类别进行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岗位对比分析报告,并咨询了保险公估专家,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回应。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苏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职业类别是否构成拒赔理由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实际从事的工作风险等级高于投保时申报的类别,属于未如实告知,其有权拒赔。
泽良律师回应指出,投保时企业已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岗位信息,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并承保,说明其认可该职业类别。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类别差异,保险公司也从未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提出异议或要求补交保费,出险后却以此拒赔,明显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职业类别不符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如实提供岗位信息,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提出异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九十八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以后的生活。感谢律师帮我讨回了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多个险种。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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