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94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既往症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一直是争议最为集中的法律问题之一。许多投保人明明按时缴纳保费多年,一旦确诊重大疾病却被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既往症不赔”为由拒绝赔付,令人既困惑又无助。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应当就询问范围及投保人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既往症免责条款必须经明确说明才产生效力。近日,深圳一位癫痫患者就遭遇了这样的拒赔困境。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梳理病历与投保流程,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四十余岁,在深圳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多年前,李某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癫痫,但经过规范治疗后病情控制良好,多年未曾发作。考虑到自身健康风险,李某于数年前在深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近期健康状况,未就神经系统疾病史进行详细问询,李某也未主动提及早已痊愈的癫痫病史。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李某因持续头痛就医,被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投保前已患有癫痫,属于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癫痫与颅内肿瘤存在一定关联,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合同既往症条款拒绝赔付,并通知解除合同。
接到拒赔通知的那一刻,李某既震惊又委屈。他想不通,自己多年按时缴费,如今确诊重疾却一分钱拿不到;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说他“故意隐瞒”,可他从未想过隐瞒什么,投保时根本没人详细问过癫痫的事。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感到绝望。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告知已治愈多年的癫痫病史,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成专案小组,从医学和法律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仅采用概括性询问方式,并未就癫痫等具体疾病进行明确询问;且李某的癫痫已临床治愈多年,与本次确诊的颅内肿瘤并无直接医学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同时,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因果关系要件,在本案中并不成立。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前后的全部体检报告、癫痫就诊病历及颅内肿瘤确诊资料,并申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证明癫痫与颅内肿瘤无直接关联。同时,律师固定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及电子投保流程截图,证明保险公司询问事项笼统,未涉及癫痫病史。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癫痫可能增加颅内肿瘤风险,属于“重大过失未告知”,主张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对癫痫病史进行了明确询问,也未能证明癫痫与颅内肿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未能证明李某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李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既往症条款因未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六十八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讨回了公道,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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