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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寿险心源性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八十五万元
2026-10-14      138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往往是理赔阶段最尖锐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常以投保时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付,而家属在痛失亲人之后,还要面对一纸冰冷的拒赔通知,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为这类纠纷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撑——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本案中,潍坊市民王某某因心源性猝死不幸离世,家属申请寿险理赔时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投保流程中的关键瑕疵,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八十五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山东省潍坊市人,从事个体经营,时年五十二岁。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王某某多年来一直有购买人身保险的习惯。2021年初,经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推荐,王某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八十五万元,年缴保费两万余元。投保过程中,业务人员仅通过电子投保单进行了简单询问,王某某对自身健康状况作了基本说明,保险公司随即承保并出具了正式保单。


2023年秋,王某某在夜间休息时突发胸闷、气促,家人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送医途中王某某已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整个家庭陷入巨大悲痛。


处理完后事,王某某的配偶李某想起丈夫生前购买的寿险保单,便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如坠冰窟:经调查,王某某在投保前两年内的体检记录中曾有血压偏高、心电图异常等记载,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故作出拒赔通知,并仅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丈夫走了,家里生意也停了,保险公司却说我们隐瞒病情,可当初投保时根本没人详细问过这些。”李某后来回忆,那一刻她既委屈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面对高额债务和家庭的重担。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初步查阅保单和拒赔通知后,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存在明显的询问瑕疵,遂决定接受委托,帮助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王某某在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前两年内存在多次体检异常记录,包括血压偏高和心电图异常,这些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但王某某在投保时未予告知,构成重大过失甚至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的真实感受是:丈夫投保时完全按照业务人员的要求回答了问题,从未刻意隐瞒什么,如今保险公司拿几年前的体检单说事,分明是在推卸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全面梳理案情后,将办案重点放在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询问义务以及体检异常与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个核心问题上。


关键突破点一:投保单询问事项过于概括,未明确指向具体疾病或症状。律师调取了电子投保流程的后台记录,发现投保单中关于健康状况的询问仅有一条“是否患有或曾患有特定疾病”,并未列明血压异常、心电图异常等具体情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血压、心电图等具体指标进行过明确询问,该抗辩不能成立。


关键突破点二:体检记录中的异常指标与心源性猝死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律师聘请医学专家对王某某的体检报告进行专业分析,认为血压偏高和心电图异常属于中老年人常见非特异性指标,与心源性猝死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若知晓上述情况即会拒绝承保或提高费率,其解除权行使缺乏事实基础。


关键突破点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核查,存在放任风险的行为。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高额寿险时完全有能力通过体检等方式核实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但其仅凭简单询问即予承保,收取保费两年有余,出险后却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王某某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及回执,证明保险公司询问事项的具体内容;二是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用以说明异常指标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明确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四是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及理赔沟通记录,固定拒赔理由。同时,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投保流程的后台数据,进一步证实询问环节的实际情况。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强调体检异常属于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二是主张投保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引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并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以应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因果关系抗辩。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潍坊市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八十五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体检异常未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并提交了体检报告作为证据。我方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并未具体到血压、心电图等指标,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且体检异常与心源性猝死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解除权成立的法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为限。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未就血压异常、心电图异常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询问,王某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体检异常与王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未证明其在承保时若知晓相关情况即会拒绝承保。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身故保险金八十五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李某顺利拿到了这笔保险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他们不仅帮我讨回了公道,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站在讲理的人这一边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业务覆盖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雇主险、车险、财产险等多个险种。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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