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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14      105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许多投保人明明缴纳了多年保费,却在确诊重大疾病后遭遇一纸拒赔通知,理由往往是“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等。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是否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同时也确立了“询问告知主义”原则,即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承担告知义务。若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原则,帮助一位厦门当事人突破“带病投保”抗辩,最终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李某,男,四十余岁,厦门市某企业员工,平日工作繁忙,身体偶有不适但未系统就医。2022年初,李某在厦门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缴费期二十年。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若干健康问题,包括“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近两年内是否有住院或手术经历”等。李某对上述问题均勾选“否”,并签字确认。


2023年5月,李某因持续咳嗽伴胸闷前往医院就诊,经胸部CT及病理检查,确诊为右肺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犹如晴天霹雳。在积极接受治疗的同时,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到厦门市某医院门诊就诊,主诉“咳嗽、咽痛”,病历记载“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在投保时已存在就诊记录,却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因此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保险合同。


面对突如其来的拒赔,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因普通感冒咳嗽,医生也未诊断任何严重疾病,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会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带病投保”。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从未提出异议,偏偏在确诊肺癌后却以如此牵强的理由拒赔。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是:李某在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且该就诊记录显示“建议进一步检查”,说明其投保时已存在健康异常,但李某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说明,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的真实感受是: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普通感冒,医生并未诊断任何重大疾病,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分明是在找借口推卸责任。


在朋友推荐下,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关询问事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核心法律争议一句话总结:李某投保当天的普通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法律分析与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投保当天就诊记录的性质认定。泽良律师发现,李某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仅记载“咳嗽、咽痛”,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更未指向肺癌。从医学角度看,肺癌的发生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投保当天的症状与后续确诊的肺癌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才能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普通感冒就诊与肺癌确诊之间显然不具有这种关联性。


关键突破点二:询问告知范围的限缩解释。泽良律师仔细审查投保单发现,保险公司询问的是“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并未明确询问“近期是否有门诊就诊记录”。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对“疾病”的理解通常是指经医生明确诊断的病症,而非一次普通感冒就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门诊就诊情况,李某未主动告知并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关键突破点三: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泽良律师注意到,本案投保流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保险公司是否对健康告知事项的具体含义、法律后果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缺乏充分证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带病投保”的拒赔后果向李某进行明确说明,该抗辩的成立基础便存在重大瑕疵。


证据策略方面,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原件及缴费凭证,证明就诊仅为普通感冒;二是李某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在投保前无任何重大疾病征兆;三是投保过程的电子记录截屏,证明保险公司询问事项的具体表述;四是与保险公司客服的沟通录音,固定保险公司拒赔的具体理由。同时,泽良律师还申请调取了李某投保前两年的医保就诊记录,进一步证明其无重大疾病就诊史。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带病投保”抗辩,并可能主张李某存在故意隐瞒。对此,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肺癌的病理发展周期,证明投保当天的感冒症状与肺癌无关。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未告知门诊记录影响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准备了同行业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作为参考,证明普通感冒门诊记录通常不会导致重疾险拒保或加费。


最终法律行动: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过程中,泽良律师积极推动调解,向保险公司充分展示了我方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依据的充分性。


【办案结果】


双方交锋的第一个关键回合: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当天有就诊记录,且病历记载“建议进一步检查”,说明其已存在健康异常,未如实告知构成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泽良律师回应,投保当天的就诊仅为普通感冒,医生未诊断任何疾病,“建议进一步检查”属于常规医学建议,不能等同于“被告知患有疾病”。且保险公司询问的是“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特定疾病,而非“是否有过就诊记录”,李某的回答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第二个关键回合:保险公司提出,若其知晓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情况,可能会拒绝承保或增加保费。泽良律师当即出示了同行业重疾险核保规则,证明单纯感冒就诊记录通常不影响核保结论,保险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同时,泽良律师强调,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询问门诊就诊情况,也未就“带病投保”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投保当天的门诊记录仅显示普通感冒症状,未确诊任何重大疾病,与后续确诊的肺癌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询问的健康告知事项未明确涵盖门诊就诊记录,李某未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一口气。从被拒赔时的无助,到最终获赔七十九万元,这场维权之路让他深刻体会到专业法律支持的重要性。


【结尾】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复杂的保险条款,更让我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李某在结案后感慨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遭遇了保险拒赔,尤其是重疾险、医疗险等健康险拒赔问题,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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